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辛红)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中央企业要以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为切入点,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在今天召开的部分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中央企业要从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两个方面建立起法律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体系,逐步推开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自去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委联合发文,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以来,已有70家重点企业参加了试点,其中,由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有24家,24家试点企业中共有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3782人。 据对中央企业近年来经营管理状况分析,目前企业因提供贷款,或履行经济合同而提供保证、定金或资产的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涉及的资产金额比较大,中央企业对外担保、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亟须加强防范。 座谈会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快建立企业法律监督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着眼于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涉及企业改制、改组、股权转让、破产、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由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参与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授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纠纷管理等各项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防范经营风险。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