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没有“性”福 离婚分得财产
2002年8月31日13:31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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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8月31日
本报讯 结婚六年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毫无“性”福可言的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昨天,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支持这名妻子的诉讼请求。
1996年,刘女士与比大她7岁的李某结婚,婚后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至今无子女,刘女士认为其丈夫婚前对生理缺陷作了隐瞒,而被告李某则认为这是夫妻相互配合的问题。随着时间推移,双方这一问题未得解决,夫妻关系日趋冷淡,2001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在此期间,因刘女士失业,李某一直承担着家庭生活的开销,2001年11月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双方争议的房产及内部装修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自庆 刘坤 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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