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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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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9:33 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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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整体性改革的目标之一。而一个法治国家的存在,有它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高素质的法律共同体就是其中之一。法律共同体是指具有相同的专业背景和知识层次的职业共同体,它主要是由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和法学家构成。而其中,法官居于这一职业共同体的塔顶,他们的地位非常之重要。
大法官柯克说,“一个人只有经过20年的研习才能勉强胜任做一个法官。”这里强调的是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塔顶所应具有的高度专业化水平。我们常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公正必然本质性地要求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存在。法律是一门专业化水平很高的科学知识,不是仅靠常识判断就能运用的,如果法官不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素养,他就不配在法庭上给参与诉讼者断案。
而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一直很低,转业军人进法院、书记员当法官都比较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书记员是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一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离对法官的要求相去甚远。在书记员位上熬够年月,就自然晋升为法官,是对法律共同体的亵渎,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安排上的摈弃。提高法律共同体尤其是法官的准入门槛,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了。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将打破“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同时,打破过去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过渡为法官。
应该说,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并阻断其直接晋升到法官的通道,是提高法官素质的必然要求。现在,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人才与日俱增,从中可以挑选出好多基本符合法官要求的人员。而书记员想当法官,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基础上,通过竞争、考试来争取,以前想当然的晋升模式,有百害而无一利。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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