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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不许随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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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8日03:50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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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呼吁修订《北京市聘请特约工作人员规定》 晨报讯(记者 李海霞)一切未经市(区)委、市(区)政府批准建立特约工作的单位,均不得使用“特约”二字,各单位自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亦应有具体的聘请和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这是九三学社委员在政协会上向大会提交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写到的内容。
该报告指出,1989年11月,北京市政府正式聘请了13位民主党派及宗教界人士担任北京市第一批特约监察员。13年来,经过市委统战部同意推荐担任特约工作的人员当初只有13人,而目前全市各级、各类“特约”人员已有3万多人。特约人员参与了信访接待、办理案件、行风评议、党风廉政检查、创建文明行业考评、专项检查以及专题调研等活动,以直接灵活的方式介入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些工作,了解了政府部门的一些运作情况,并反映社情民意。但制度的不健全,存在的一些问题须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了解,目前在特约人员的组成上,不少单位超出了文件规定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范围:有的单位挑选名人、演员、领导干部为特约人员;有的特约人员文化层次较低、工作水平不高;有的特约人员与聘请单位在工作业务上有直接来往,不具备监督的客观条件。为此,九三学社的委员们建议,除已有的《北京市聘请特约工作人员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外,应对特约工作组织与管理机构建立特约工作审批手续,对特约人员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聘请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特约人员的工作纪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各聘请单位亦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特约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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