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匿名 发表时间: 2003-03-04 20:37:33.0 IP地址: 202.116.82.★ 各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只要企业恶意处理劳动关系,劳动者单方的解除合同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如,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为了不提供补偿,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它可以停止你的工作,让你只能离开,让你违约。如规定可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通知,但用人单位不收,你又如何证明你不违约;他用行政权赶你走,但却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你怎么办? 另外,有些省份对违约补偿规定不对等,企业违约,最多补偿不超国家12个月的工资,而对劳动者违约对企业的补偿没有数额限制,结果有些企业作出恶性规定,要劳动者高额补偿,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的选择权利,使劳动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了“卖身契”。 希望对《劳动法》加以补充,增强可操作性,限制企业的恶意处理劳动关系的行为,促进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北京市已有了相关规定,可以吸收到全国的法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