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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警员办案搞刑讯逼供者一律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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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2日14:30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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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9月22日电(记者谢云挺)今后浙江省公安系统的警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者,无论致人重伤或是轻伤,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一律开除。日前,一项关于《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出台实施。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获悉,根据公安部进一步严格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要求,在公安部作出对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浙江省公安厅这次针对刑讯逼供在程度上未达到致人死亡的不同情节,明确相应具体的处理办法,从制度上制止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据悉,这个在全国公安系统率先实施的处理办法,事先征得了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以及省直机关工委等部门的同意。
处理办法规定,除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外,如有致人重伤和轻伤的:对直接参与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予以开除处分。对办案单位的当班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以及主要负责人,则分别予以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撤职和降级处分。对县(市、区)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分别予以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如果协警等非警务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留置盘问或者被传唤(拘传)等人员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若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警予以辞退;尚未构成犯罪的则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有关办案单位或发案单位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如果刑讯逼供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在查处中包庇袒护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办法还根据不同情节,制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
处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当年发生两起致人轻伤以上且情节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公安部:刑讯逼供取证无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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