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昨日上午,轰动全国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有了初步结果(本报今年3月14日、27日曾有详细报道)。包括原亿安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在内的5名被告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刑2年3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罪名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据悉,此为广东省首起以此罪名宣判的案件。 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亿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欣盛、中百等多家公司划拨资金共人民币18亿余元,另外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元,以买卖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炒股公司控制的700多个股东账户在全国54家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使其所持有的股票在最高峰时持股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百分之八十几。致使“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最高的126.31元,创造了证券交易新的“奇迹”。而亿安集团公司也凭此非法盈利人民币近4.6亿元。 2001年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宣布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同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长时间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欣盛、中百、百源和金易等4家公司被揪上前台,他们因违反《证券法》第71条、74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184条、第190条所述的禁止行为,被证监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9亿元,另外还要交4.49亿元罚款。 2001年7月到9月,亿安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鸿清等5人先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引起全国特别是证券界的极大关注。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李鸿清等5人明知亿安集团是在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仍积极参与,严重影响亿安科技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案犯档案 李鸿清 广东亿安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判刑3年6个月 罗健梓 广东亿安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判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 程冰芳 广东亿安集团资本运营监管部经理 判刑2年9个月 何新祥 广东亿安集团资本运营监管部职员 判刑2年3个月 王琦 广东亿安集团资本运营监管部职员 判刑2年3个月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