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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异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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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8日03:50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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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明,朝阳62家房地产公司,仅8家本区纳税 晨报讯(记者 李健)民革北京市委在政协提案《严格执行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实行房地产开发生产、经营地纳税问题的建议》中,对北京市存在的异地纳税现象进行了分析、调研,并希望有关部门抓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将“注册地税务登记”修改成为“生产、经营地税务登记”。
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朱维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民革北京市委对朝阳区62家公司的145项房地产项目的调查,按照现行市税收征管注册地纳税的规定,仅有8家开发公司在朝阳区纳税,54家房地产公司‘异地纳税’。正常情况下,上述开发项目国家总体税收应为47.6亿元,其中,朝阳区23.8亿元。而‘异地纳税’国家总体税收为23.8亿元,其中,国税为11.9亿元,引税地区的税收为11.9亿元,朝阳区税收为零。总体计算,国家净损失23.8亿元的税收收入。
民革北京市委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按照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的‘生产、经营地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早已规定的不动产销售在不动产地申报纳税条款,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尽快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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