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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该不该保险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8日13:43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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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近日,天安保险公司在沈阳率先开办了一种针对驾驶人饮酒驾车的车险附加险,这样沈阳的私家车主在酒后驾车时肇事将可能获得最高25万元的保险理赔。

  “酒后驾车保险”在天安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被称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具体内容如下: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据了解,这项保险不是天安独创,在美国和我国台湾都已经推出了该险种。天安保险公司称,这项“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得到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这一险种有望年内进入北京。目前全国共有400多人投保该险种。

  一石激起千层浪,连日来,围绕着这一险种该不该存在和是否合法的问题,保险界、法律界、交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社会各层面出现了不同的反应和议论。

  主持人 王健

  特邀嘉宾

  张志杰 (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事故科副科长)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吴壬京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主任)

  郭国林 (北京歌华有线网络公司 私车车主)

  设立“酒后驾车险”是否合法

  吴壬京:任何一个险种的推出,只要与宪法、法律以及当地的交通法规没有发生冲突,不违反公共利益,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经过了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就应当是合法的。“酒后驾车险”的设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该险种设立后的情况来看,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必然引发“交通灾难”,致使公共利益受损。而且,该险种的设立,得到了我国保监会的认可,因此,我认为天安保险公司设立“酒后驾车险”完全是合法的。

  吴景明:尽管有人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严禁酒后驾车,即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保险公司却明显地与现行法律对抗为酒后驾车保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保险公司为酒后驾车保险。从法治角度讲,法不禁止就应该是合法的。而且,酒后驾车的确存在很大风险,“有风险就有保险”。由此可以判断,该险种的推出并不违法。况且,这一险种并不是保酒后驾车的司机,而是事故的其他受害人。

  “酒后驾车险”会不会助长司机酒后驾车

  张志杰:我认为有无“酒后驾车险”酒后驾车的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在我们身边,很多司机都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由于“酒后驾车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无辜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因此,不会对司机酒后驾车产生多大的影响。如果有人说该险种会助长酒后驾车的不良习气,那么,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如何控制酒后驾车上。传统的检查、监督和处罚相结合的机制,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很难完全杜绝酒后驾车。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赖于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郭国林:我认为“酒后驾车险”的出台与司机酒后驾车没有必然的联系。交通法规规定,严禁酒后驾车。这是因为酒后驾车易发生交通事故,不但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而且可能会葬送自己的生命。司机会不会酒后驾车,关键要看司机是否认识到这一点,而不是是否出台了“酒后驾车险”。例如你的车上了“盗车险”,不能说今后我再也不用费尽心思去琢磨车怎么防盗了,事实上,每一个给自己的车上了“盗车险”的司机都在尽自己最大的注意义务保管自己的车辆。“盗车险”显然不是给偷车贼提供机会的。同样的道理,“酒后驾车险”也不会助长司机酒后驾车。

  吴景明: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换一个角度去思考。这不应只是一个简单的替代问题,“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既不能代替现行法律规范对酒后驾车的禁止和惩罚性规定,也不能代替酒后驾车肇事者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即便是对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险种也不能完全取代,它充其量只能是对酒后驾车肇事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补充。也就是说,不论驾车者是否投保了这一险种,都不能因此减轻或者免除酒后驾车肇事应负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经营者的保险公司其制定的任何保险条例的规定都不能改变或者取代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赦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实施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刑法并未对酒后犯罪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理由。所以,如果谁认为这一险种的推出并投了该险种就免除了酒后驾车肇事应负的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即使这一险种推出后酒后驾车肇事者增多,也不能归咎于该险种,而只能归罪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执法本身的漏洞。

  “酒后驾车险”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郭国林: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认为,“酒后驾车险”的推出是弊大于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都是“以人为本”,车辆只是作为一种代步工具。而在我国,由于国民整体素质较低,加之车多人多,短时期内,极有可能造成部分司机放松警惕,放纵饮酒,造成交通事故难以控制的混乱局面。

  张志杰:对于“酒后驾车险”的利弊,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辨证地看待这个问题:首先,对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强的肇事者,通过“酒后驾车险”,受害人可获得实际赔偿。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显然是对全社会都有益的。其次,有媒体将该条款称为“魔鬼条款”,认为“酒后驾车险”的推出,会使一些驾车者肆无忌惮、麻痹大意,从而制造出更多的受害者,更重要的是,会给交通管理带来很大的危害。

  吴景明: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漠视他人安全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并不会因某一险种的推出而逃避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相反,酒后驾车肇事的受害者却因这一险种的推出获得了较充分救济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所谓的“酒后驾车险”的推出是利大于弊。

  保险公司是否该为酒后驾车保险

  吴景明:我认为这首先要看保险公司保险的对象是谁。如果保险公司保险的是酒后驾车肇事者,那是绝对不应该的,因为不能为违法犯罪行为设保险;如果保险公司的保险的推出是为了更大限度地对受害者施以救济,从保护受害者利益角度讲是应该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为了开拓业务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时,应不应该事先作一些更充分的市场调查和科学论证?应不应该向社会公众告知更充分的理由和信息?“非典”期间有保险公司推出的“非典”险也一度引起了专家的质疑。这些都是整个保险业应当反思的问题。

  吴壬京: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保险公司,它每推出一个新的险种,必然有其理念与使命。如果与保险本身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不相违背,就可以设立。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如果“酒后驾车险”既能转嫁风险,把肇事者的损失降到最小,从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当然可以为酒后驾车保险。但该险种最终能否给保险公司带来收益,还要看市场的认可程度和广大民众的接受能力。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9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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