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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与死刑擦肩而过--最高法院报告提到的冤案(图)
2002年4月12日02:44  人民网-华东新闻

徐州市中院院长吕中亚与袁兴文谈话。谈晓兵/摄
荣立集体二等功的徐州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全体法官。谈晓兵/摄

  2002年3月11日,北京。

  庄严的人民大会堂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据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

  这起非同寻常的案件,缘起于10年前一桩故意伤人致死案

  昆明的一桩抢夺案,与10年前沛县一宗血案产生了联系1991年3月13日晚8时许,江苏省沛县张庄镇郭庄村村民袁兴立和袁兴国在张庄镇张庄村喝完酒同骑着一辆自行车回家。行至张庄镇郭庄村南北路一家商店附近,袁兴立乘酒兴跳下车在路中间行走。北方农村初春的夜晚,天很冷,路上没有多少行人。该镇黄寺村村民戴长义和黄宗学开着机动三轮车路过,嚷着让袁兴立让路,袁兴立非但不让,反而高喊:“来人,揍他!”同行的袁兴国闻讯赶来。二人对着黄宗学的胸部、腹部一阵拳打脚踢,扬长而去。受伤的黄宗学被同伴救往医院,因脾脏破裂造成急性大出血,死在送医途中。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袁兴国被抓获,1992年10月20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犯罪嫌疑人袁兴立负案在逃。10年来,袁兴立音信杳无。2001年公安部的“网上追逃”名单,袁兴立的名字赫然在目。

  2001年1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明河路一店铺附近,一名男子抢夺店主手机被当场抓获,并扭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梁源派出所。派出所审查时认为,此人与网上通缉的袁兴立相似,经审讯,此人供认自己就是袁兴立!

  几天后,“袁兴立”被押回沛县,并对1991年3月13日发生在沛县张庄镇的故意伤害案件供认不讳。2001年2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将之移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4日,检察院请求对袁依法惩处的起诉书送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疑犯怎么没有沛县乡音?女审判长心生疑问

  此案交由徐州中院女审判长曹炜主审。2001年6月6日,不到两个小时的庭审非常顺利,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及公诉人提出的犯罪证据均无异议。

  看上去,这案子可以判决结案了,可曹炜却生出一丝疑问:疑犯的口音不对。袁兴立是江苏沛县人,怎么说一口不标准的普通话?虽在逃10年,乡音变得也太离谱。疑犯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十分被动,甚至不作任何辩解,对罪行全都承认……

  人命关天,不能有丝毫马虎!庭审结束,曹炜法官立即向时任徐州市中院刑庭第一庭副庭长的黄学武汇报,黄学武认为,该案证据存在很大矛盾,如果被告确为凶手,可能被判死刑;否则,将导致一起人头落地、无法挽回的错案。他当即决定:再审“袁兴立”,核对事实,排除疑点。

  2001年6月11日,再次开庭仍未排除疑点。更可疑的是,当曹炜同沛县一名法警用沛县话向疑犯发问时,他一脸茫然。问他邻居是谁、小学的学校等,都答错了。

  袁兴立前妻惊呼:这人我确实不认识!———法官断定:此人不是真凶

  2001年6月21日,在此案的第一次合议庭会议上,曹炜提出,虽不能肯定在押被告身份有误,但疑点太多。有人不同意,认为疑犯在逃10年,口音改变很正常;也有人说,疑犯口音改变可能是他的伪装;更有人认为,疑犯本人供认不讳,不可能发生诉讼主体错误。经过讨论,大家同意对被告真实身份再作核实。

  2001年6月27日,合议庭实施庭外辨认。“袁兴立”被带到张庄镇郭庄村,让袁的姐姐和前妻吴某辨认。吴某仔细地看着他,明确地说:“不认识,这人我确实不认识。”其姐也说,此人不像我弟弟。吴某提出靠近辨认袁嘴上疤痕及手指缺损,然而此人身上没有。“袁兴立”居然也认不出姐姐和前妻。

  曹炜心头一紧:难道此人真的不是被告袁兴立?

  7月3日,黄学武将袁兴立同案犯袁兴国带到沛县看守所与“袁兴立”辨认,结果谁也没有认出对方。第二天,法官找来沛县张庄镇郭庄村党支部书记陈宪斌,他是看着袁兴立长大的,却没有认出他来。法官不禁眉头深锁:此人到底是谁?

  7月4日,黄学武亲审“袁兴立”,疑犯露出更多破绽:沛县在江苏的方位、住地周围的乡镇名称,他都说得驴唇不对马嘴;还将沛县人汉高祖刘邦说成三国的刘备,更荒唐的是将沛县土话“坷垃头子”(土块)说成是老人家的意思。

  从种种迹象,法院明确认定:此人不是被告。

  被告终于开口:我不是罪犯!姓名与在逃真凶仅一字之差

  不是罪犯他是谁?为什么不讲真话?是为钱出来顶罪,还是有其它隐情?一直关注此案的徐州市中院召开院长办公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寻求庭审突破,实事求是查清在押者的身份。

  曹炜对在押者进行第五次审讯,这是一次成功的攻心较量:

  曹炜:你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袁兴立?

  在押者:是。

  曹炜:你如实陈述案情。

  在押者:我已讲过多次了。

  曹炜:为什么多次供述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在押者:我解释不出来。

  曹炜:你既然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袁兴立,为什么交代的许多情况与事实不符?

  在押者:我解释不出来。

  曹炜:你在昆明梁源派出所说的是实话吗?

  在押者:是实话。

  曹炜:你为什么说假话?

  在押者:(不语)。

  曹炜:你说假话,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根据案情,你供述的罪行可量刑至死刑。

  在押者:你们愿怎么判就怎么判。

  曹炜:你愿意稀里糊涂地死?

  在押者:嗯。

  曹炜:你有什么顾虑吗?

  在押者:没有。

  曹炜:你想得到法院的帮助吗?

  在押者:不想。

  曹炜:能实事求是说吗?

  在押者:我不知道怎么说。

  曹炜:政府帮助你、挽救你,对你是负责任的,只要你实事求是讲真话,是可以宽大处理的。

  在押者沉默了一会,抬起头望着曹炜。他从曹炜真诚的目光中仿佛看到了什么。“我讲真话。我叫袁兴文,家住四川省岳池县,家里有父亲、弟弟、妹妹……”突然开口后,袁兴文仿佛打开记忆的大门,终于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并陈述因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因抢夺手机被抓进昆明梁源派出所,被打后按派出所出示的材料承认了1991年在沛县作案杀人的“事实”。

  水落石出。袁兴立、袁兴文毫不相干———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庭审结束,袁兴文不再是被通缉的疑犯袁兴立,他第一次将指印盖在法庭调查笔录“袁兴文”3个字上。

  曹炜轻轻舒了一口气。这一天是2001年7月16日。

  远赴四川华蓥山腹地调查取证,一位老人看着照片说:他是我的儿子!

  证明袁兴文有罪需要证据,证明袁兴文身份同样也需要证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兵分两路。

  7月27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名分管副院长带队前往四川岳池县调查取证。临行前,细心的法官为袁兴文录像、拍照。飞机到达重庆,气温高达42摄氏度,热得人透不过气来。第二天早上5点,核实取证小组一行5人拎着摄像机、照相机和一尺多高的卷宗,前往华蓥山腹地岳池县。汽车在盘山公路上颠簸近6个小时,终于来到岳池县乔家镇派出所。打开袁兴文户口底册,袁兴文照片赫然纸上,其家庭成员情况与其陈述完全一致,并证实袁兴文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在派出所民警带领下,法官们来到袁兴文家,让其父亲袁永超介绍袁兴文的体貌特征,并辨认袁兴文的照片和录像,袁永超指着照片肯定地表示:这是我的大儿子!法官们回到重庆,已是深夜12点。虽是辛苦,大家却都觉得打了胜仗一般。

  另一组去昆明取证的法官没有这么幸运,他们在梁源派出所既没有见到当事民警,也没有获得新的资料,仅带回一个信息,即认定抢夺案的最低数额为800元,而袁兴文抢夺的是价值660元的手机,不构成犯罪,属违法行为。

  袁兴文无罪成为铁的事实!

  差点人头落地的袁兴文,被无罪释放,他走出看守所大门,嚎啕大哭……

  2001年9月7日,袁兴文终身难忘。

  袁兴立故意伤害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法庭最后一次开庭。审判长曹炜宣读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袁兴文系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催龙村七组农民,并非是江苏省沛县张庄镇郭庄村农民袁兴立,公诉机关误将袁兴文当作袁兴立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袁兴文抢夺他人价值人民币660元的手机,不构成数额较大,亦构不成抢夺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宣判如下:袁兴文无罪。”

  听完判决,袁兴文呆呆地看着审判长。与死刑擦肩而过,此时的他已欲哭无泪。

  其实,袁兴文已经哭过了。

  这天早晨,刑事一庭副庭长黄学武去沛县看守所,通知袁兴文收拾东西。经历过反反复复的法庭调查及辨认,袁兴文已明白:他自由了。走出看守所的大门,袁兴文嚎啕大哭,他有8个月没有呼吸到自由的空气,享受到自由的阳光!庭审结束后,袁兴文穿上徐州法官们买来的T恤衫、裤子,并在法院职工食堂吃了午饭,下午在法官护送下,由南京禄口机场乘飞机回四川岳池老家。

  犯罪嫌疑人袁兴立仍然负案在逃。(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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