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曙明
湖南省益阳市益鑫泰公司职工刘骏被派出所传唤,却死在了派出所楼下。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是刘骏自己跳楼身亡,而刘骏的家属对这一结论却难以接受。11月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播出了记者对“派出所坠楼事件”的调查。 然而,包括当事警察和目击证人在内的各方各不相同的说法,却使事件变得扑朔迷离。好在有关部门已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查,拨开重重迷雾的日子或许不远。
不过,我觉得,对其中一些问题的梳理,却用不着等到拨开迷雾的那一天。
思考之一: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尸体是否正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是刘骏跳窗自杀。人是不可能从窗户飞出去的,然而,检察院的同志在接受采访时也承认,在他们的现场勘验中,从窗台和窗栏上,却没有提取到死者的脚印和指纹。这样重大的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结论又是怎么得出来的?令人费解。
虽然有关部门在进行新的调查,但尸体被强制火化,显然加大了查清真相的难度。报道说, 因为疑点不能排除,刘骏的家属不同意火化尸体,在公安机关强制火化过程中,出动的干警竟多达100多名。
那么,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刘骏尸体正当吗?
从理论上说,公民尸体的处分权在其家属,如果家属有足够的财力,愿意保存尸体,谁也管不着,也不该管。而从现实看,按照有关法规,对于非正常死亡公民的尸体,公安机关有强制火化的权力。这么规定,更多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防止“尸满为患”,人们对此也能理解。
但是,公安机关强制火化尸体的权力,并不应是没有限制的。 具体到这次的“跳楼事件”,如果最终的结论是派出所干警有责任,那么,接下来就是涉及公安自身利益的一连串反应;国家赔偿,有关责任人的饭碗,相关领导的乌纱帽,公安机关的形象…… 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公安局是利害关系人。按照“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所有围绕这一事件的的调查,包括是不是要火化尸体上的决定,公安机关都应该回避。这样看,由公安机关决定把另一方当事人的尸体强制火化,导致证据灭失,在程序上是不正当的。
这让我想起著名的“范李之死”。1983年,重庆青年范李也是死在派出所,也是因为公安强制火化了尸体,导致关键证据的灭失,尽管之后有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多个部门的介入,也只能得出“自杀和刑讯逼供两种可能都存在,到底是哪一种,则不能确定”的结论。 如果说“范李之死”的悲剧作为当时那个年代法治不完善的缩影,已经无可挽回,那么,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再发生公安强制火化和自由利害关系的相对方尸体的一幕,让人感觉到的就不仅是遗憾。
思考之二:企业供养派出所会带来什么?
刘骏坠楼的益鑫泰派出所门口,除了派出所的牌子,还有一块公司保卫处的牌子。原来,益鑫泰公司1986年就成立的保卫处,于2000年划归公安系统,与公司“脱钩”,但实际上派出所的干警的工资福利都是由公司把钱拨到公安局,再由公安局按工资级别发放给个人。
据我所知,象这种企业保卫处被“收编”转为公安的,各地都有不少。我知道的河北某油田公安处,干警上万,名义上是直属省公安厅,但全是企业编制,工资福利也由企业负担。
警力不够,地方财力又有限,这是“企业公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是,作为企业内保机构的保卫处和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派出所,性质完全不同。由企业供养派出所,有导致公共权力滥用的危险。
对于派出所干警来说,既然吃的是公司的饭,断的是人家的饭碗,那么,他们为谁干事最卖力,对谁最效忠,似乎不难想象。“派出所坠楼事件”中,刘骏到派出所接受传唤,是因为“接到厂里的厂长胡资生的电话,说刘骏在威胁他。”而对于《新闻调查》记者“厂长打一个电话向你报案,重视的程度应该是不一样的?派出所所长并不讳言:“比一般的电话是要重视一点。”
派出所,必须和企业脱钩!
思考之三:办案会搞垮企业?
在刘骏的遗物里,《新闻调查》记者看到了刘骏生前所写的一些举报材料和保留这些材料的邮寄凭证,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在益鑫泰公司,有不少人都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举报过厂里的问题。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同志也承认,举报的内容一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一是公司负责人独断、专行、腐败的问题。对于一直未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 “怕影响益鑫泰公司的经济运作,造成生产混乱,反而会把工厂搞垮。”
好一个“怕把厂子搞垮”!
如果工人们举报的是事实,那么,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腐败问题,从现实看,这些都是厂子垮掉的最大危险。检察院执意不去查,就不怕厂子垮在这上面?
当然,也许工人的举报并不符合事实,如果检察院通过调查还厂长一个清白,那么,厂长可以轻装上阵,对厂长消除了偏见的职工干劲也可进一步凝聚。何来搞垮厂子一说?
司法机关办案,当然要考虑社会效果。对司法机关来说,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查处了腐败分子,从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就是实现了最好的社会效果。 这样看,办案的良好社会效果只能在严格依法办案,实现社会公正中。
我不想做如果检察院根据那些举报线索做了调查,刘骏还会不会死的假设——这样的假设,让人太过心酸。但是,我要说,对有关部门来说,放着大量举报线索不去查,以所谓的“社会效果”为名逃避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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