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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但不保管 轿车被盗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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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4日10: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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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深圳市民刘小姐新买不久的轿车停放在深圳市某医院停车场时被盗,为此,她将深圳市该医院及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本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关于停车场单方面规定的“只提供有偿车位不提供保管服务”是否公平,再次引起争议。
36万元轿车停车场丢失
据刘小姐说,去年11月11日上午,她驾着新买不久的轿车带儿子去某医院体检。在医院停车场出入口取得停车卡后,将车锁好停妥。谁知,等到9时许,刘小姐出来取车时,却发现“坐骑”不翼而飞。
刘小姐随即询问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岗女保安员刘某。据刘某回忆,大约8时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未出示停车卡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轿车快速驶出停车场。
刘小姐马上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刘小姐丢失的轿车价值人民币36.8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新添置的一套价值1.8万元的汽车音响。
刘小姐认为,她在该医院停车场出入口领取了停车卡,并将车辆驶入停放,即与对方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应当妥善保管。而正是因为停车场的疏于防范、保管不善导致了车辆的丢失。
据了解,该医院停车场是医院的场地,并交给深圳市一家物业公司管理。刘小姐认为,该医院和物业公司对她丢车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忘带停车卡无法举证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刘小姐到底有没有在该医院停车场停车;以及刘小姐与停车场之间到底存在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成为争议的两大焦点。
物业管理公司称,本公司根据停车场场地的现状及医院的要求,只限于车位有偿使用,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公司制作的《车辆出入车场卡》上也明确告知“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车辆及车内财物安全由车主自负”。同时鉴于刘小姐并不能向法庭提供车场发出的停车卡,即表明不能证明她的车辆是在车场停放的。
据刘小姐的代理律师说,早在车辆被盗的当天,刘小姐就向福田派出所报警并向法庭提交了报警回执、被盗机动车辆报案表。同时,公安机关向停车场保安员刘某的询问笔录也证明了刘小姐所有的轿车在该医院停车场停放,后被人偷驾冲卡出关的事实。据称,因为一时大意,刘小姐下车时将小轿车行驶证、停车场的停车卡、停车收费收据都放在了被盗的轿车中,所以无法向法庭提供。
据了解,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刘小姐与停车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而非车辆保管关系,判决停车场不负丢车赔偿义务。
停车场只停车不保管
是否“无效店堂告示”
刘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医院停车场出入卡上表明的“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声明类似于“丢失贵重物品,本店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违反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据了解,《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以不同形式规定,禁止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陈阳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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