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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便民措施:出国1年以上人员将不再注销户口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07日15:1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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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王雷鸣田雨)公安部7日公布的一项便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据介绍,公安部1994年下发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1年以上的,由本人或单位指定专人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临时出国1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不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此后,有关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其他出国1年以上的人员参照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办理注销户口的手续。

  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表示,这项措施的提出,旨在进一步方便出国、出境人员,维护其合法权益,便利其在国内从事各项事务。至于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说,鉴于此实施细则目前仍然有效,因此仍需注销户口。“不过,公安部下一步将建议国务院修订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这位负责人谈到他们的计划: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依法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佣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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