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华中炜
保监会的正式表态并没有消除“酒后驾车险”引起的争议。8月22日,湖北省交警总队向各地交管部门发出通知:凡购买了“酒后驾车险”的驾驶员一律列为重点帮教驾驶员,对其启动重点帮教措施。并称“‘酒后驾车险’是支持和纵容酒后驾车的表现。”
天安保险公司推出的这项“非常事故损失特约责任险”,主要是对于酒后驾车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财产直接损失进行责任保险。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应?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
记者:以往酒后驾车是不被纳入保险范围的。这次“酒后驾车险”引起巨大争议,有人说它并不合法。您怎样看待?
郝演苏:保险通常不承保故意行为,只承保过失行为。因为按照保险的原理,投机风险和道德风险涉及到很多人直接的恶意行为,保险到底可不可以承保故意行为,这是需要讨论的一个话题。
在国外,对于故意行为,通常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强制保险就具有了国家赔偿的含义。它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安排一个特别项目,对于吸毒、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故意行为进行强制保险,因为受害人是无辜的,才可能向政府索赔。但是为了管理和运作的方便,就把它变成强制保险,转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法定的强制保险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没有免赔额,做到最大限度保证受害人的利益;二是有追偿条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从强制保险的基金中先行赔偿。赔完之后,再向肇事者进行追偿,即肇事者并不因为买了保险就可以免除经济赔偿责任。即使肇事者是穷光蛋,保险公司对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是不可撤销的。这样肇事者就可以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采取强制保险后,这笔保险基金是由所有驾车人共同建立的。驾车人买的是责任保险,出事之后保险公司先替你赔,赔完了再向你依法追偿。所以如果没有强制保险的情况下,这个业务商业公司没法做。所以,目前这个品种,错在把它当作商业保险来运作。
记者:有人认为,酒后驾车和闯红灯都是直接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发生事故可以保险,为何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就不行?
郝演苏:把酒后驾车和闯红灯类比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开车之前准备闯红灯,而酒后驾车,只要喝完酒开发动机那一刹那就违法了。这就是故意行为,但是闯红灯是在行驶当中临时出现的问题,是由于某种事件准备闯红灯,是一种临时性的反应。而酒后开车不是一种临时性的反应。这两个概念是不能类比的。
还有人拿盗窃故意行为来类比,说盗窃是故意的,能上保险,酒后驾车为什么不行。这二者更是不同。盗窃是“别人对我的故意”,我是受害人;酒后驾车是“我对别人的故意”,受害人是第三方。别人对我的故意,我当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我对别人的故意,保险公司能不能承担呢?这就是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了。
记者:按照您刚才的说法,故意行为能否承保目前是有争议的。就我们国家目前的各种法规来说,责任保险是否承保故意行为?
郝演苏:马永伟主编的《保险知识读本》中,明确了责任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喝完酒后开车能不能肇事是有概率的,产生的伤害也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是酒后驾车本身的行为就是故意的。
记者:目前这项保险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争议了。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郝演苏:关于酒后驾车险,我觉得不要着意去考虑其对错。一个产品的好坏,消费者是裁判,市场是检验产品孰优孰劣的赛场。
关于“酒后驾车险”这类有争议的险种,我觉得应该主要限于学界和业界内的讨论,把它作为一个学术和专业问题,不要引起社会太大的反响和动作,否则对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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