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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国“慰安妇”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6日08:03  中国918爱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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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丽菲 苏智良

  由上海师范大学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历史研究》编辑部和《抗日战争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中国“慰安妇”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0年3月30日至4月1日在上海举行,这是中国首次召开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研讨会。来自美国、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新西兰、法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台湾和内地的与会者共175人,递交的论文70篇。代表其中除了国内外“慰安妇”问题的专家以外,还有不少从事战后对日本进行赔偿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学家,及长期在各地进行慰安妇幸存者调查的教师、作家、离休干部等。来自山西的万爱花老人、海南的黎族老人陈亚扁和上海本地的陆秀珍老人,首次以日军性奴隶制度受害人的身份在国内作公开控诉。为期三天的会议,以二战期间日军性暴力犯罪为主要内容,分“慰安妇”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南京大屠杀等暴行及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和赔偿专题,进行了极为热烈的讨论。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和共同社等百余家重要媒体均对此次会议作了广泛的报道。

  一、慰安妇问题的研究

  “慰安妇”问题是90年代开始研究的新课题。研究较早的有日本、朝鲜、韩国和菲律宾等国家,中国方面的调查和研究较迟展开。90年代中期,一些有志者排除困难,进行调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康健、山西的张双兵、云南的陈祖梁、海南的符和积、上海的程绍蟾等,都曾作出了不懈的努力。1999年3月15日,上海师范大学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成立,聘请了50多位特邀研究员合作调查,取得了初步的成绩。这次会议是对中国近年来“慰安妇”问题研究的检阅。

  (一)“慰安妇”制度的性质

  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苏智良(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指出,慰安妇制度是日本政府及其军队强迫各国妇女充当日军性奴隶的制度;是日本军阀违反人道主义、违反两性伦理、违反战争常规的制度化了的政府犯罪行为;是20世纪最大规模的战争性暴力。孟庆龙(南京政治学院副教授)从日本长期推行军国主义教育以及日本当局和军部直接推行慰安妇制度等方面,指出了日本当局和军部在实施慰安妇制度上的无可辩驳的责任。因此,本次会议在宣言中认定:“日本政府和军队在战前、战时的殖民地和占领地实施的‘慰安妇;制度是军事性奴隶制度,是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女性人权的严重侵犯,也是20世纪有组织、有计划、最残暴的战时性暴力犯罪。”

  (二)日军在中国推行慰安妇制度的过程

  苏智良教授指出,日军在中国占领地区普遍地设立了“合法”强奸中心——慰安所,至少有20万中国妇女先后被逼迫为日军的性奴隶,日军慰安所遍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和台湾等地。中国是日本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害国。根据中国学者的调查,日军最早设立的慰安所,可以追溯到1932年初,日本海军在上海指定“大一沙龙”等4家日本娱乐场所为慰安所。是年3月,日本上海派遣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要求从长崎、福冈等地派遣“慰安妇团”到上海大场等战地。1937日本侵华战争全面爆发后,日军在上海建立了杨家宅娱乐所等大批慰安所。华强(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教授)叙述了日本海军在上海设立“海乃家”等慰安所的事实。据目前的调查研究结果,上海一地的慰安所就达83个,上海可以说是世界上日军慰安所最多的城市。代表们参观了浦东钱仓路日军慰安所的遗址,原房屋主人陈炳荣讲述了战时日军将他们一家驱赶出去,在此建立将校慰安所和士兵慰安所的经过。程绍蟾(上海金融专科学校教师)介绍了她在崇明进行调查的成果,当地的“慰安妇”幸存者还有陆秀珍、郭某某、阿巧、杨桂良等一批人。离休干部傅家驹在上海宝山、吴淞查证了龙王庙慰安所、“朝日花坛”、三益路慰安所等10个慰安所。

  经盛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的《侵华日军在南京实施慰安妇制度始末》、张连红(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的《南京下关侵华日军慰安所的调查报告》、段月萍(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副研究员)的《侵华日军南京慰安所调查》、陈娟(南京市档案馆副研究馆员)的《南京日军慰安妇制度的实施》、刘惠恕(上海建委党校教授)的《试论侵华日军建立慰安妇制度的原因》等论文对日军在南京建立慰安妇制度的过程、慰安所的类型和规模等进行了系统的探讨。指出,日军在南京前后建立了50—60个慰安所,近年来,他们对铁管巷慰安所、夫子庙“人民慰安所”、鼓楼慰安所、傅厚岗慰安所和下关的慰安所等作了初步的调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陈祖梁(云南保山史志办)在5年的调查中确认,日军在龙陵、腾冲、芒市、畹町、遮放、腊勐等地,凡是日军的师团部、联队部、大队部均建立了慰安所。“慰安妇”不仅有日本、朝鲜人,更多的是当地的汉族、傣族女性,还有被日军俘虏的12名远征军的女战俘。他不仅找到了日军性暴力受害者李连春、张芹某老人,还遇见了战时日军军官田岛寿嗣与其专用“慰安妇”蔡兰某(略去一字)生育的后代彭某某。

  石田米子(日本冈山大学教授)的《日军在山西盂县河东据点所进行的性暴力》、英豪(阳泉中华文化经济交流协会主任)的《侵华日军山西盂县性暴力之我见》、张双兵(山西盂县教师)的《日军残酷暴力下的中国女性》等论文,对日军在山西建立的慰安妇制度作了描述。仅在盂县一地,目前尚在人世的日军性奴隶受害者就有南二朴、赵润梅、尹林香等24人。其中的万爱花是中国第一个站出来控诉日军暴力的性奴隶受害者,侯冬娥是第一个向日本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索赔的性奴隶受害者。房建昌(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和森久男(日本爱知大学教授)合作的《日军占领时期汉口积庆里陆军慰安所》一文,对华中地区的日陆军慰安所作了分析。

  海南慰安妇问题的调查,是近年来慰安妇研究中的较大突破。符和积(海南省政协副秘书长)长期致力于日军侵琼暴行调查的组织工作。他介绍了动员政协系统搞好调查的经验,在调查中已经查证的慰安所达60多个,日军在海南的“慰安妇”有四种来源;在海南有上万名被逼沦为慰安妇的中国妇女,现在已经找到的只有几十人。会议放映了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今年拍摄的《海南慰安妇调查》记录片。陈丽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编审)讲述了访查海南慰安所及幸存者陈亚扁、黄有良等的经过。

  林伯耀(日本华侨促进会秘书长)在《天津日军“慰安妇供应系统》一文中,提供了“慰安妇”制度的另一类型,即日军和伪政权合作诱迫中国妓女担任慰安妇。文章以天津伪特别市当局的大量档案依据,详细论述了日军在建立慰安妇供应系统中的作用;即使是由妓女担任慰安妇的场合,也带有明显的强迫性。庄国明(台北市妇女救援基金会董事长)回顾了1992年以来调查援助台湾原“慰安妇”的概况。1997年李敖捐赠大量文物以支持这项研究和援助。基金会以14位受害老人为采访对象,拍摄了《台湾慰安妇的故事》。

  高惠贞(韩国挺身队研究所副所长)介绍了自1990年以来,她们在中国各地对22名原朝鲜性奴隶受害者所进行的调查,这些妇女曾被日军掳掠至上海、南京、长沙、哈尔滨、武汉、长春等充当性奴隶,她们的共同特点是身心有严重后遗症、几乎没有生育能力(17人无法生育)、文化水平低、生活质量低下。

  (三)日军在亚洲各地实施慰安妇制度的概况

  随着日军在东南亚侵略战争的进行,日军在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建立了大量军队慰安所。总计40万人以上的中国、朝鲜、东南亚和欧美各国的妇女惨遭日军的蹂躏。

  郑镇星(韩国汉城大学教授)介绍了成立于1990年的韩国挺身队对策协会的工作。该协会至今对194名“慰安妇”制度受害者进行了证言和援助。朴明玉(朝鲜“从军慰安妇”及太平洋战争受害补偿委员会副委员长)指出,日军在朝鲜的性奴隶犯罪是对朝鲜扼杀政策的产物,十数万朝鲜妇女因此而改变了人生,日本政府对性奴隶制度的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军强征朝鲜慰安妇的主要方式是绑架和诱骗,诱骗就是谎称招募“女子挺身队员”。

  在“慰安妇”研究方面成绩斐然的林博史(日本关东学院大学教授)以他在东南亚的大量调查为依据,指出在马来亚、缅甸、新加坡、泰国等地,日军均建立了慰安所,“慰安妇”涉及到泰国人、爪哇人、菲律宾人、印度人、欧亚混血人、华人、日本人、朝鲜人等。日军通常用报刊广告诱骗(如在新加坡)、暴力绑架(如在菲律宾)、命令当地村长、维持会征集妇女(东南亚各地)等手段;由于马来亚的日军当局制定了慰安妇“尽可能使用当地人”的方针,在1000名左右的日军性奴隶中,80%是当地的华侨女性。他的研究扩大了人们的视野,即关于中国人“慰安妇”问题,除了中国大陆和台湾之外,还必须关注东南亚的华侨女性。

  “慰安妇”研究的深入,已经从个案调查的阶段上升到局部状态的描述阶段。由于个案调查的不断积累,每个局部地区的性暴力状态轮廓逐渐明朗,使得研究者有可能较为完整的描述日军性奴隶制度施行的历史过程。而且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不少学者把目光投向了性奴隶制度产生根源的探讨上。性暴力是一种历史和社会社会的现象,但是,性暴力何以在日本演变为性奴隶制,它的根源是什么,怎么才能避免这一历史的重演,这在本次会议中成为与会者的一个特殊话题。它表明了与会者以其深厚的历史学素养,将性暴力这一话题和现实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并向纵深推进。另外,庄建平(近代史研究所编审)等学者强烈呼吁,为深入研究“慰安妇”等日军暴行,有关部门应尽快开放档案和资料。

  二、南京大屠杀等其他暴行

  针对日本右翼在今年1月23日举行《20世纪最大的谎言——南京大屠杀检证》的集会,与会代表严厉批驳了这些谬论。荣维木(《抗日战争研究》副主编)指出,有大量的史料包括日方自己的材料证明,南京大屠杀是铁的事实。如1938年1月18日,日本外相广田弘毅给日驻美大使馆电文称:“自从几天前回到上海,我调查了日军在南京及其他地方所犯的暴行的报道。据可靠目击者直接计算及可信度极高的一些人的来函,提供充分证明:日军的所作所为及其继续暴行的手段,使我们联想到阿提拉(Attil)及匈奴人,不少于30万的中国平民遭杀戮,很多是极其残暴血腥的屠杀。”广田弘毅是后来被判处绞刑的甲级战犯,那些要验证“谎言”的人,总不至于认为他也会虚构事实吧?朱成山(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回顾了近年来南京市对幸存者进行的调查并提出,日军在南京发生数万起奸淫事件的原因是:日本当局的庇护和纵容,日本军官的放纵与参与,日军军纪松懈产生的直接后果,战胜者心理的驱使和作祟等。松冈环(日本南京大屠杀全国联络会发起人)介绍了中日合作调查参加南京之战的原士兵和被害妇女的工作,结论是从加害者的士兵和受害者两方面均验证了南京大屠杀中针对中国妇女的大量的性暴力犯罪。孙宅巍(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认为,性暴力是南京大屠杀暴行的一个重要部分,性暴力以及性暴力有关的死亡人数,是南京大屠杀遇难者中一个令人瞩目的部分,同时,性暴力也是日军暴行中最无可争议的部分。卞修跃的论文探析了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残害和施暴的心理。

  胡菊容(中国第二档案馆研究馆员)的《日汪在江南的清乡暴行》一文,叙述了日军在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地区实施的清乡暴行,其中包括1941年的的常熟屠杀、江阴屠杀、昆山屠杀等,根据档案资料,日军在芦墟、莘塔、北库和周庄的屠杀就有2373人遇难。关于日军实施细菌战的罪行,庄启俭(浙江丽水日军细菌战调查委员会秘书长)的论文讲述了日军1940年9月18日、1942年6月、8月28日三次对丽水地区实施细菌战,致使当地伤寒、霍乱流行,前后竟达6年之久,受害者达2252人。浙江义乌市送来了日军细菌战鼠疫死难同胞名册(1941-1943),这是当地调查员历时一年余、跑遍47个自然村所搜集到的珍贵资料。赵建民(复旦大学教授)讲述了日军在战时掠夺中国图书资料的问题,要求日本政府尽早归还这些图书资料。赵延庆(山东师范大学研究员)阐述了日军在山东地区性暴力的普遍性,据统计,全省被日军性暴力摧残的女性达20万人,其中相当部分惨遭杀害。马振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副研究员)的论文分析了日军对被害国妇女所施行的性暴力及其原因。何天义的论文论述了日军在华北各地的性暴力,并指出日军性暴力犯罪的五个特点:强制性、歧视性、蹂躏性、残虐性和普遍性。谢俊美(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在《近卫笃 侵略思想及其活动述略》一文中叙述了近卫的思想和活动,指出,近卫曾力主建立天皇为实际权力中心的国家政治体制,为推行日本军国主义铺平道路;抛售“支那保全论”和“对华指导论”,企图把中国变为日本的服用和禁脔;鼓吹“扶掖朝鲜”,为日本鲸吞朝鲜铺平道路。增田博光(日本公司职员)的论文《人骨是中国受害者的》指出,1989年在东京新宿的原陆军军医学校旧址,发现了100多具非正常掩埋的尸骨,初步研究表明,这是日军在中国做活体试验所搜集的人体标本。他要求日本厚生省给予充分的关注,并呼吁各国联合展开研究。

  三、日本的战争责任和赔偿问题

  本次研讨会的一个特点是参与阶层的广泛性。除了专业的历史研究者以外,还有作家、记者、公务员、妇女工作者、社会活动家等,特别是各国的律师和法律学家的加盟,使日本国家战争责任和赔偿问题的讨论,引向了深入,他们的贡献为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及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提示和最有力的支持。

  (一)日本的战争责任及其认识

  吉见义明(日本中央大学教授)指出,日本国家的责任在于,制定“慰安妇”制度并加以实施,日军通过暴力掳掠、欺骗和诱拐、贩卖等手段,将占领地和殖民地的妇女沦为日军的性奴隶,从而侵犯了数10万妇女的人权。大越爱子(近畿大学教授)分析说,在战后,日本并没有构成以谢罪为主体的“国民”;日本的“历史修正主义”者们回避由被害者和牺牲者们追究历史的责任,否认所发生的犯罪事实。东泽靖(菲律宾“慰安妇”诉讼辩护团律师)指出,日本政府对战争责任者的处罚是非常不够的。日本是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条约》的四个当事国之一,但日本却没有指定惩处战犯的法律,而且也没有通过1977年的第二个日内瓦条约。

  高桥融(日本律师)分析日本民族对战争侵略性质认识时指出,日本国民对战争的认识是非常模糊的,他们一直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日本人有隐瞒逃避的心理。当然这又与日本政府没有对战争做反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多田实(《朝日新闻》社记者)回忆了他的经历,他是在战时进入大学求学的,当他后来遇到到中国战场来的同学时,听他们自己兴奋地说了在中国强奸并杀死女性的经过,十分震惊的他意识到战争使人疯狂。曾经见过周恩来和邓小平等中国领导人的多田表示,在有生之年要继续从事让日本民众认识战争罪行的工作。

  (二)目前正在进行的受害者的赔偿诉讼

  1991年12月7日,首起韩国慰安妇诉诸日本法院,状告日本政府。1995年8月7日,李秀梅等中国原“慰安妇”第一次状告日本政府。1996年2月23日,郭翠喜等中国原“慰安妇”再度状告日本政府。1999年7月14日,中国台湾地区的高宝珠等5名原“慰安妇”也走上了东京地方法院。

  东泽靖(日本律师)介绍了目前的“慰安妇”诉讼原告有中国大陆、台湾、在日韩国人、韩国人、菲律宾人、荷兰人等。在这些审判中有5起已经判决,其中的一起否决了对慰安妇的加害责任,而承认日本战后未对被害立法进行救济的政府责任;其余4起如1998年10月9日判决的39名菲律宾原慰安妇败诉,均否定了日本政府的责任。日本法院否决的最大理由是在国际法中,个人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本体。

  关于细菌战问题诉讼,一濑敬一郎(日本731部队细菌战国家赔偿辩护团事务局长)回顾了1997年8月11日开始起诉的细菌战审判案,来自浙江、湖南的108位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予以赔偿。原告的法律根据是《海牙条约》第3条、《中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日本的《国家赔偿法》等。一涞的论文和王选(细菌战原告团团长)指出,日本政府至今仍在掩盖细菌战的事实,中日双方将进一步合作,并增加浙江金华、丽水、江西玉山、云南保山等地受害者为原告,进行第三、第四次细菌战审判的起诉。

  但是,即使是在战争已过去半个世纪的现在,具有加害责任的人和国家,仍没有认罪的言论、谢罪并进行赔偿,而很多的受害妇女却已死亡。菲律宾的Indai L Sajor(菲律宾亚洲女性研究中心主任)和Merlin M Magallo(菲律宾大学教授)指出,受害者提出对日本政府的指控是很恰当的。我们希望生活在这样的21世纪——一个有良知、尊重人的生命和技能,不用战争方式而是最终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世纪。

  (三)追究日本国家战争责任的法律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1995年就参与调查中国原“慰安妇”案件的康健(北京中元律师事务所主任)与管建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朴元淳(韩国律师)、龚柏华(复旦大学副教授)、周洪钧(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杨立(美国纽约律师)、赵聆实(吉林省博物馆馆长)、Barry Fisher(美国律师)等递交的论文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注意。他们认为,日本政府必须承担慰安妇问题的法律责任。

  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日本政府和法院的主要借口之一。中外法律学家指出,在二战结束后,国际上已确认了个人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原则,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允许个人和国家一道参加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允许他们进入国际海洋法法庭成为诉讼当事方。再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和其他缔约国国民达成协议,将由投资产生的争议提交公约设立的调解与仲裁国际中心。《国际人权公约》也规定了针对国家的个人权利,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赋予了个人这种权利。

  国际法上已日益明确地将索赔权分为政府索赔权和个人索赔权。这两种赔偿具体而言有五个区别,即赔偿的对象、原因、方式、性质和索赔的途径不同。当今战争受害者个人向加害国直接要求赔偿已经趋于成为国际习惯法。如法国于1952年放弃了对德国的战争赔偿权利,但在法国犹太人的要求下,德国对受纳粹迫害的法国犹太人仍然赔偿了3亿马克。1991年4月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87号决议,规定“伊拉克应负责赔偿因伊拉克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和伤害”。

  另外,基于日本国内法,受害者也可以要求日本索赔。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因公权力行使而由公务员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求偿权。”该法第六条又规定了相互保证义务:“受害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在相互保证的限度内适用本法”,即日本遵循其本国与外国在互惠对等原则的条件下适用本法。而中国的《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因此,中日两国的受害民间个人均有权利向对方的国家提起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的诉讼。

  对此,自1992年以来中国国家领导人和外交部发言人多次表示:日本侵华战争中的中国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例如1992年4月,江泽民主席在回答日本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我们放弃国家要求战争损失赔偿,但是对民间要求赔偿的动向不加限制”1。所以,中国民众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日本政府提出战争受害赔偿。

  关于时效问题。日本法院以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推卸责任。学者们指出,联合国对于追究战争犯罪不受时效限制已有明确规定(如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且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执行。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设置了原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明确规定,武力纷争下的有组织、大范围的性暴力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对这种犯罪的追究没有时效之限定;犯罪士兵的上司不论身份应予处罚。

  因此本次会议的宣言指出:“根据国际法,无论政府对战争平常持何种态度,受害者个人均有权提出索赔的权利。”“日本政府必须正视这种民间的要求,任何拖延、歪曲、否认的借口,都是一种犯罪,都是二战中日本战争犯罪的继续。”有些学者提议,在必要时,中国政府在对日民间索赔中可以行使国家的外交保护权,以保护本国公民。

  (四)关于2000年东京国际女性战犯法庭

  松井耶依(日本战争与对女性的暴力网络组织会长)是这一国际战犯法庭的主要召集人,为了揭露日本军国主义推行军事性奴隶制度的罪行,1998年,日本战争与对女性的暴力网络呼吁在20世纪最后一个月,在东京举行“女性国际战犯法庭”。该法庭的目的首先是明确日军性奴隶制度是对女性的战争犯罪,日本政府必须负起法律责任;第二,为切断对战时及武力纷争下的性暴力不予处罚的循环,防止其再次发生,确立和发展妇女的人权。这一裁决也是被害和加害两方的国民追求共同目标、建立合作关系的前提条件。会议充分肯定民间法庭的创举,并呼吁各国共同合作,以道义的力量来扬善惩恶。

  出版了《中国的大警告》、《天皇的官员》等著作的本泽二郎(日本著名政治评论家)及由木荣司(日中全国友好协会青年事务局长)指出,必须将日本国家和军队实行慰安妇制度的野蛮行为作为历史的教训昭示来者。日本在战争问题上的反省是远远不够的,世界上,像日本那样没有勇气面对过去的民族已经太少了。

  中国慰安妇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召开,展示了10年来中国大陆在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促进了各国学者之间的交流,取得了丰硕成果。同时会议通过了宣言,代表们认为,对于战争责任等历史问题的正确认识,是亚洲各国与日本互相理解及真正友好的唯一前提。性奴隶制度及其连带的战争暴行,是日本在20世纪中给人类历史留下的最丑恶的污点。对于这一历史丑行的揭露与审判,已经越过国境,越过海洋,甚至越过了时代。我们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工作。

  第一,与会的各国代表敦促日本政府公开所有有关“慰安妇”问题的资料,切实地负起责任,坚决遏制右翼势力否定侵略历史的逆流,尽快解决“慰安妇”、“南京大屠杀”、“731细菌试验”、“劳工”等战争遗留问题,并对受害者进行充分地、彻底地赔偿。步平(黑龙江社科院院长)认为,研究慰安妇问题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关注战争中受到残害的妇女们生活和命运的具体遗留问题。而是关系到如何认识战争的侵略性质,如何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和战后责任,如何把握日本今后发展方向的重大现实问题。林晓光(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研究员)也指出,解决慰安妇问题事关伸张公理和正义,恢复人类的尊严。

  会议代表奉劝日本政府正视亚洲各国战争受害者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向德国学习。德国历届政府认为,赔偿问题关系到国家名誉,是对国际法原则尊重的考验,是德国为国际社会重新接纳基本道德前提。早在1953年就制定了联邦赔偿法,对受其战争伤害的所有人给予赔偿。2000年3月22日,德国政府批准建立战争赔偿基金会,该基金会向87万劳工和犹太人赔偿约50亿美元,并准备在2030年前,再支付300亿马克的赔偿金。2

  第二,深入调查日本侵华暴行及中国战争的损失。石源华(复旦大学教授)提议,首先要弄清最基本的史实,如战争的总体损失数字,一些重大惨案的死伤人数等。中华民族遭受日本侵略长达15年之久,但迄今为止,未把中国的损失情况彻底弄清。建议政府出面,与地方志、中共党史等工作相结合,组织历史工作者、文物工作者、民政工作者、妇联和其他方面共同努力,切实搞好调查。将最终成果列入国家的基本统计数字。这一工作可以作为批判日本军国主义残余势力死灰复燃的有力武器;可以将此作为中国政府重视和解决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将有利于民间索赔的开展。该项工作还能推进中日两国“以史为鉴”,构筑21世纪睦邻友好关系的基本框架。姜淑贞(韩国慰安妇纠明真相委员会委员长)建议各国间要交流文献和证言的资料。

  第三,苏智良等提出系统深入地对20多个省、自治区的“慰安妇”幸存者进行调查,并给予这些已风烛残年的老人以关怀和援助,这些老人至今仍在受日本军国主义的伤害。也希望国家的各级档案馆能尽快开放有关慰安妇问题的档案,促进这一问题的研究。如有可能应该建立慰安妇问题基金会,来支助这一领域的调查和研究,援助受害者。会议呼吁有更多的中国学者能够为了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为正义而从事抗战课题的研究与调查。会议还呼吁在上海建立中国慰安妇纪念馆,现在韩国已经设立了慰安妇纪念馆,中国台湾地区也在筹建慰安妇纪念馆,作为慰安妇制度最大的受害地,中国内地更应该尽早建立这一纪念馆。

  (陈丽菲,1959年生,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编审;苏智良,1956年生,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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