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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江晓阳:司法公正离我们有多远?(实录)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24日18:26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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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CCTV-3热播的海岩电视剧《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近乎完美地塑造了一个从法场枪口下拯救情敌的刑事律师韩丁的形象。但是,现实中可能需要拯救的不是刑事被告,更需要拯救的恰是刑事律师。目前中国刑事律师出庭率仅三成,许多刑事律师非但无韩丁般神通广大,反而有自身难保之忧----担心为刑事案辩护把自己辩进监狱。如何保障刑事律师依法为被告行使辩护权的同时,保障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如何保障任何一个需要律师辩护的刑事案被告都可以得到律师辩护?司法公正离我们还有多远?

  搜狐新闻中心特邀北京炜恒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7月24日11时作客搜狐与网友聊天

  江晓阳,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硕士、宪法博士,曾获2000年司法部举办的首届律师大奖赛北京赛区最佳辩手奖,全国优秀辩手奖。他发表的论文“论虹桥案中对被告赵中祥的定罪程序”“刑事被告人庭审人身不受拘束”和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文章“坦白从宽是诱供,抗拒从严是逼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观点:

  中国律师担心打刑事官司把自己打进监狱,不在新《刑法》的306条,在整个国家司法环境不太完善。公检法错案追究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公检法跟律师的司法冲突,及对律师滥用职权。律师的会见权六部委48条有规定,有了刑事诉讼法怎么会来一个六部委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违法的手段保护法律,这种保护力度有多大可想而知。

  坦白从宽是诱供,抗拒从严是逼供,。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法律刑事诉讼法当中肯定会承认被告人具有沉默权。这一世界上通行的原则。如果我们国家的司法承认诉辩交易的话,坦白从宽自然而然被包括进去。

  国内外死刑以下的都可以没有律师辩护,因此没有法律援助就没有穷人的律师辩护权,但法律援助多了,何来律师生存

  暴力犯罪死刑犯在操作上不允许取保候审。电视剧表现的情节来看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追究法院取保候审批准人的责任。

  一个律师如果没有现代法制的理念就类似于封建社会的讼师。作为律师特别刑事律师,逻辑思维一定要比较好。逻辑思维先天因素更大,后天只是强化逻辑思维。

  1.打刑事官司最容易出名,中国为什么只有三成的刑事案有律师出庭作证?

  主持人:然而,从现实当中,全国只有三成的刑事案有律师出庭作证。律师怕打这种官司把自己打到监狱里面去, 刑事律师在国外和国内情况一样吗?

  江晓阳:从国外情况来看,一个律师出名不一定局限在刑事案件上,但是为什么一个律师出名往往在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的矛盾性突出一些,民事案件相对不是非常突出。一个律师比如做刑事案件或者做民事诉讼的话,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矛盾突出的概率、轰动性概率可能比民事案件高。反过来说,一个律师可能接到一个受关注度很高的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要打赢的话也能出名。

  江晓阳:应该说比较大的或者矛盾性比较突出的案件肯定刑事律师愿意接这种案件,不会有什么其它疑问。相反比较小的案件,操作程序又显得比较复杂的,收费比较低,这样的案件律师不太愿意接。

  2. 刑事律师风险不在新《刑法》的306条,在整个国家司法环境不太完善

  主持人:律师为什么担心做刑事律师把自己抓起来?这种风险什么时候产生?

  江晓阳:近两年来大家谈新《刑法》的306条,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当中,受306条影响比较大。我个人看法,对306条我觉得司法界或者律师界的认识看得过重。它实际是整个国家司法环境不太完善,导致这个律师做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点滥用职权的性质,以拘留律师等方式处理双方的矛盾,这样导致刑事律师觉得在做刑事辩护当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为刑事案件辩护觉得不太划算。根本原因不是在306条,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环节不太健全。

  主持人: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坏人,律师为坏人辩护,司法界是不是有这种观念?

  江晓阳:这种观念以前存在,现在已经在变化进步。

  3. 错案追究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公检法跟律师的司法冲突,及对律师滥用职权

  主持人:是什么导致公检法跟律师出现司法冲突或者不合作,甚至于对律师采取不公正的措施?

  江晓阳:公检法有一个错案追究制度,一旦把人拘留或者逮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到结案的时候,如果不构成犯罪,比如公安机关也好,或者检察机关也好,就构成错案。作为办案人员来说,或者作为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人员当然不愿意说我办的是错案,那就要竭尽全力证明我抓的这个人是犯罪的。这个过程当中,律师的作用恰恰和他相反,他要证明这个人是无罪或者罪轻的,也从各个方面来表述,控辩双方矛盾在这里。如果当律师的证据被认定下来,相反公安和检察认定就是错误的,作为办案人员要承担责任。假如特别重大的案件,国家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最后方向搞错了,这是重大失误,你还有能力做刑警吗?要看具体情况导致犯错误的具体客观原因是什么。

  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坚持自己是正确的,坚持过程当中发生一定困难的时候,大背景是国家的司法环节不太健全,有些人可能在某种程度会滥用职权。

  江晓阳:经济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绝大多数是老百姓直接打官司,或者公司和公司之间打官司,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很难进入到民事私权的诉讼当中,不可能做了你不高兴的动作,就把我抓起来,这个基本是不存在的。

  主持人:据您所知,国外像司法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它对律师如何履行职务有什么保护性措施?

  江晓阳:没有。但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国家整个社会制度、构架不光为律师,包括公民在不受公共权利侵犯的各个方面,它的保护都做得非常好,不仅仅是对律师。

  4. 暴力犯罪死刑犯在操作上不允许取保候审。电视剧表现的情节来看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追究法院取保候审批准人的责任。

  主持人:关于电视剧当中有几个情节是不是有违法嫌疑。他接手这个案子以后,对被告进行详细和长时间的盘查,其中包括被告和他现在的女朋友,这些好像并不跟本案有关,这是否牵扯到侵犯了被告的私人隐私权。

  江晓阳:在拘留所盘查没有什么,作为律师他认为这些问题可能跟案件有关,可能找到一些线索。作为嫌疑人认为律师的询问超过了他的权限,你可以不回答,律师没有强制权,没有说你必须要回答。律师会不会利用律师的会见权来探查人家的隐私,这就是道德问题。

  主持人:律师与被告有利益冲突,被告在世界上消失或者永远在监狱中对律师有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没有权利要求律师回避?

  晓阳:被告不能要求律师回避,我不聘任你这是可以的。

  主持人:当时最高法院已经核准,到了刑场上律师赶过去,他手里没有确凿的证据,只是听说杀人凶手另有其人,这种情况下死刑停止执行,这种程序符合法律吗?

  江晓阳:我认为还是符合的。法院行刑的时候,要确保杀的这个人确实是没有错案,出现这种新情况之后做了一种判断可能会杀错了,马上停止执行,待复查。当然停止执行的情况不准确或者有错误,还是根据原来的判决执行。刚才说的这种情节还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

  主持人:可另外一个有杀人嫌疑的人还没有定案,这边拘留所说律师可以担保把这个停止执行的死刑重犯放出来,取保候审,死刑重犯能够这么轻易取保候审吗?

  江晓阳:从程序来说肯定没错误,法律没规定死刑犯不能取保候审。操作上来讲,应当看判死刑的犯人是不是属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死刑犯在操作上不允许取保候审。电视剧表现的情节来看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不可能把这个人保出来。应当追究法院批准人的责任。

  5. 一个律师如果没有现代法制的理念就类似于封建社会的讼师。作为律师特别刑事律师,逻辑思维一定要比较好。

  网友:您认为一个律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江晓阳:一个律师首先要形成现代法制的基本理念,如果没有现代法制的理念就类似于封建社会的讼师。这种理念具体是什么?简单说,认为自己从事的职业,他的目的是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尽一份能力。

  网友:您认为一个合格的刑事律师是怎样的?中国的法制发展多久才能创造一个和谐合理的环境?

  江晓阳:合格的刑事律师从律师的专业素质来说,对法律条文了解比较透彻。作为律师特别刑事律师,逻辑思维一定要比较好,如果你的逻辑思维不好的话,被告人的犯罪过程或者被指控过程的材料或者证据来了以后不能从当中提炼出一个核心问题,你说这个人是无罪,这个观念形成以后,材料怎么来证明他是无罪的,而且证明要达到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如果要达到和谐的司法环境,可能在中国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网友:您强调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这是先天的还是通过后天练出来的?

  江晓阳:两方面都有,逻辑思维先天因素更大,后天只是强化逻辑思维。先天决定你适不适合。不光逻辑思维,每个人的特点先天决定的,有人有表演基因,后天去表演训练班这是强化。如果先天没有具备表演基因,后天再怎么努力不能成为好演员。

  主持人:您认为作为刑事律师是不是应该有一些不同于其它律师的特殊要求?他可能给恶性犯罪的人进行辩护,有可能是冤案。

  江晓阳:从律师行业来说有一个自然分工,比如刑事辩护律师,或者经济案件律师,或者从事民事案件的律师,从总体来说,不会有什么特别差异的要求。作为律师我在内心认为这个案件可能就是被告人做的,但是作为整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保障公民不受非法追究非法被判处徒刑的行政诉讼制度,我就要接受委托,我如果认为他无罪就要替他做无罪的辩护,但是如果有罪重新处理就做重新处理的辩护。这是职业要求律师这样去做。国家的法制,法律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概念要求律师要这样去做。

  6. 市场推动是在律师内部淘汰不适合做律师的人做律师,但是作为律师职业权利保护的环境来说要取决于国家司法的不断改进。

  网友:个体与公共权利的抗衡显得那么脆弱和不堪一击,所以多数律师不愿意承担刑事案件。

  江晓阳:某种意义上这个网友的认识不是错误的。

  网友:律师存在着良莠不齐。

  江晓阳:社会上各行各业这种现象都会存在,比如医生可能大学毕业也可能硕士毕业,博士毕业,真正看病的过程中可能水平很差。这种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良莠不齐的现象通过市场运作当中来淘汰。

  网友:一些司法机关领导人认为我是允许你做律师的,你不听我的,我砸你的饭碗。

  江晓阳:不排除这种现象。

  网友:律师这种状况的改变需要行业的完善发展和市场的推动。您对此有何看法?

  江晓阳:法制建设还应该完善。市场推动是在律师内部淘汰不适合做律师的人做律师,但是作为律师职业权利保护的环境来说要取决于国家司法的不断改进。

  网友:律师是一个卖嘴皮的职业,有钱就可以把杀人犯说成是清白的。

  江晓阳: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虽然不太好听,但是也是一种现实。律师不是看某一个案件当中的某一个律师个人,而是讲这个职业,在法制环境当中需要有律师这样一个行业,需要有耍嘴皮子的人,或者看待律师职业,来看待法制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公共权利的非法侵犯。通过行业整体来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主持人:电视剧里面也有一个问题是不是也属于司法实践当中不允许的,案子翻过来之后,被怀疑是杀人犯的人的姐姐找过来,你把死人说活,我来找你,委托韩丁继续辩护。这种利益冲突是不是律师不能帮完原告再帮被告?

  江晓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两个被告不是同一个案件,但是案件有相互冲突,如果甲成立乙肯定就不成立。在刑事案件过程当中,同一个律师在同一个案件不能替其他被告人同时担任辩护人,只能替一个人进行辩护。

  主持人:假如一个案件中原告被告都没有律师,都要求同一个律师给他辩护。

  江晓阳:那肯定不行。作为律师要么替被告人做辩护律师,要么替被害人或者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做代理人,不可能身兼二位,这是不可能的。电视剧是抽象化了,如果就具体案件,律师可能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替不同被告人进行辩护,达到从辩护到无罪或者到罪轻。

  网友:如果妇女被拐,生活几年之后构成事实婚姻。

  江晓阳:这个事实婚姻实际是属于同居,虽然被拐卖,但是事后关系形成同居关系。

  网友:现在电视上有很多误导观众的法制观念倾向。

  江晓阳:我个人认为不能说是误导,可能编剧导演在法律方面缺乏一定的知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文艺产品,要有卖点,根据它们的艺术规律需要这样,他们也知道这样做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和法律要求不相符合,但是为了剧情需要来制造这些东西,谈不上误导。

  网友:律师事务所第一是创收,刑事官司由于取证比较难,又没有经济案件创收多,又有危险,所以律师不愿意做。

  江晓阳:这个因素应该说是存在。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收费不同。经济案件收费是按标的,有一个百分比来收取。刑事案件按个案来收,各地不一样,各个律师事务所都不一样。一个案件可能几千块钱。

  网友:律师存在可以更好发现法律漏洞。

  江晓阳:对。

  主持人:306条是不是属于法律漏洞应该去掉?

  江晓阳:接了一个刑事案件,自己感觉到的责任和接受民事诉讼或者经济诉讼在感觉上承担的责任肯定是不一样的。不要看可能这个刑事案件收了一两千块钱,三四千块钱,经济案件可能收了几万块钱,但是感觉不一样。这次涉及到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命、人身自由,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只是涉及到财产问题,价值上不一样了,责任比较重大。正因为感觉到责任比较重大,所以承办案件的时候要非常谨慎,更不应当帮助被告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来减轻或者使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这肯定是不对的。

  7. 国内外死刑以下的都可以没有律师辩护,因此没有法律援助就没有穷人的律师辩护权,但法律援助多了,何来律师生存?

  主持人:电视剧当中,律师自费为请不起律师的情敌进行辩护。根据您在司法实践来看,被告请不起律师的情况下,由法庭指定律师还是法律援助?

  江晓阳:法律有规定,如果被告人没有请律师,法庭可以给他指定律师,也可以不给他指定律师。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可以给他指定。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法院必须要给他指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没有委托律师,这种情况法庭必须给指定律师。必须指定律师如果没有指定,程序就是违法的。

  不管被告自己要求不要求律师,都得给他派律师。如果拒绝指定律师呢?

  江晓阳:法院指定你说我坚决不要,我告之你有权利去做,那你不去做,不利的后果肯定由你承担。

  主持人:死刑以下的都可能没有律师辩护,您觉得法律是不是太宽泛了?

  江晓阳:国外也是这样。由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法院可以给你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可以的。很多人经济困难不困难怎么判定,没有一个具体标准。

  网友:穷人和弱势没有要求法院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

  江晓阳:农村到城里面打工由于某种原因犯罪,确实请不起律师,法院没有替他指定律师,你让他这样一个人,对法律一窃不通,让他去做辩护肯定说不过公诉人。公诉人是否能够保证他的指控都是百分之百正确呢?肯定不能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可能受在法律上不一定受到公正的待遇,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是如果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来指定法律援助的话,法律市场化收入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发达国家才有可能有沉默权的法律基础,和经济有关系吗?

  江晓阳: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和经济有关系,但是这不是绝对的。

  网友:穷人在社会当中是弱势群体,又得不到法律对他权利的保证,于是穷人对社会进行报复,这是犯罪根源之一。

  江晓阳:这是属于社会是不是公正,如果一个社会不公正,整体制度不公正,整体构架

  不能够平等保障老百姓权益的话,会造成贫富悬殊,权利保障不到位,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这个肯定是存在的。

  网友:证据是诉讼之王,刑事案件在取证过程当中有相当大的风险,江律师您认为如何避免取证风险?

  江晓阳:刑事律师在取证过程当中,法律只有一条限制,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的时候必须要得到检察院的许可,被害人同意。除了这一条以外,刑事律师在其它情况下取证,法律没有限制,当然都可以取。现实当中,很多人知道案情,刑事律师没有权利强制取证。不要和306条搭界,取证手段要合法。

  主持人:警察在行刑逼供的时候把人的生殖器弄伤,你能不能肯定告诉大家,在刑事诉讼法里面绝对禁止司法机关用刑,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江晓阳:这是肯定的。

  网友:律师行业的现状如何?

  江晓阳:律师行业现状不太好说。律师在我们国家虽然市场经济不是很健全,但是律师这个行业基本是市场化的。既然是市场就跟公司是一样的,有的律师事务所做得比较好,有的律师事务所做得比较差,有的律师做得比较好,有的律师做得比较差。

  网友:律师能不能为自己辩护?

  江晓阳:这是肯定可以的。

  网友:律师一年要有一个法律援助吧?

  江晓阳:当被法院指定律师以后,不能被拒绝。每个律师每年至少应当做一个法律援助。

  主持人:那为什么刑事律师的出庭率只有三成?

  江晓阳:当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法院可以指定,法院不指定律师就不用去了。律师属于市场经济下的律师,如果老指定法律援助,他的生活也存在问题。

  网友:刑事律师遇到最大的问题代表律师代表被告的权利程序缺乏保证。

  江晓阳:整个国家的法制环境不健全。

  网友:作为年轻人是不是更适合做经济发方面的律师不太适合做刑事案件的律师?

  江晓阳:这个跟年龄没关系

  主持人:电视剧里面律师的年轻让人怀疑,他就23岁的样子,刚刚大学毕业,有没有律师执照不知道,第一次独立办案就枪下留人。律师独立办案跟有没有律师执照有没有关系?

  江晓阳:没有律师执照不能独立办案,那就属于冒充律师,这是肯定不行的。只要有律师证就可以,跟年龄无关。

  网友:现在发生在刑事辩护律师里面的种种问题,怀疑官方或者法律是否真正理解辩护人制度是否有必要。

  江晓阳:这是属于新旧矛盾交替冲突的情况,作为法制国家,一个现代国家,必须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怎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要有辩护人制度,专业化必须要有律师。但是从封建社会来说,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没有达到我们这样的认识程度。他们认为行政和司法审判是同一体的,县太爷也好,政府官员也好,就不需要辩护人替你做辩护。这是不同

  法制观念的区别。我们在政府当中可能有些人整个法律观念还是封建社会,法制不健全阶段,停留在那个阶段,可能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观念已经更新了,比较适应和接受现代法制社会的观念,这种观念在立法当肯定会表现出来冲突。假如说现在国家所有的立法,整个观念停留在封建社会上,我们法制是不可能有进步的。假如立法机关司法概念比较现代化,可能我们目前的司法环境比较完善。经济在转型,我们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可能比经济转型的速度还要慢一点。

  8. 刑事处罚归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归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赔偿多少上限是由受害人决定,上限以下最终能赔偿多少是由法院决定的

  网友:被告人向当事人认罪给与经济赔偿的时候,可以给以宽大。

  主持人:辽宁一个男的把女友的下体锁上了,判了11年再赔1块钱。原告只要求被告赔一块钱。

  江晓阳: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只赔偿一块钱,他肯定会维持你的主张。刑事处罚归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归民事赔偿。我们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在西方有一个辩护交易,在我们国家观念还没有成为主流观念。有些罪可以通过赔偿免除刑事处罚,判的比较轻的案件是可以的。

  网友:要求经济赔偿的数额是由受害人决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江晓阳:因为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多少是由受害人决定,最终能赔偿多少是由法院决定的。赔偿合理不合理是以当事人个人意志决定的,不能以社会其他人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9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法律刑事诉讼法当中肯定会承认被告人具有沉默权。这一世界上通行的原则。

  网友:给死刑犯配的律师只是一个形式,写的辩护状只是短短百十来个字。

  江晓阳:死刑犯辩护空间几乎没有多大,公诉方在搜集认定犯罪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了,作为辩护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辩护空间,没有证据证明他无罪,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能够从轻,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律师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有一些证据,但是律师没有尽到职责是另外一码事。

  网友:福建晋江一个人平时在菜市场卖猪肉,有了案子挂靠一个律师所出庭办案,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江晓阳: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我们的律师属于两种类型,一种是专业律师,一种是兼职律师。专业律师专业的就不能再从事其它职业,应该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兼职律师从事科研工作、教学工作的这些人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律师平时卖肉,本专业是什么?网友所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允许的,说明当地司法局在监管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网友:贩毒多少判刑?

  江晓阳:贩毒处刑比较重。

  网友:坦白从宽和抗拒网友:中国有没有沉默权?

  江晓阳: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法律刑事诉讼法当中肯定会承认被告人具有沉默权。这一世界上通行的原则。

  从严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江晓阳:没有。只是一个法律认定,我们没有做规定,只是法律政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个和沉默权是相背道的。我有权不说话,我有权一个字不说,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法院来认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说话说假话从严,说实话就从宽。从理论来说,在国外被告人可以不说话,律师要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沉默权只是限定公诉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限制律师的。

  网友:坦白从容抗拒从严符合中国国情。

  江晓阳:我和这个网友的观点对立,大家基本的法制概念有所不同。

  网友:司法实践中据您所知,认

  罪态度好坏跟判定有没有因果关系?

  江晓阳:坦白从宽政策贯彻到司法判决当中怎么显得出坦白从宽?法律上

  有自首、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判处,简单的坦白从宽,我犯了什么罪老实说出来,判了三年或者五年,这个属于坦白从宽的后果,很难得到这种验证,不具备可操作性。

  网友:怎么理解“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到底,回家过年”。

  江晓阳:这句话反映出我们国家侦查人员的破案能力有所缺乏,他破案完全指望犯罪嫌疑人的坦白成为定案依据。一旦定案可能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到底,回家过年”,在一定意义上反映我国侦查技术手段上比较落后。

  网友:坦白从宽是不是可以作为诉辩交易当中的载体?

  10. 如果我们国家的司法承认诉辩交易的话,坦白从宽自然而然被包括进去。否则可能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到底,回家过年”

  江晓阳:如果我们国家的司法承认诉辩交易的话,坦白从宽自然而然被包括进去。

  主持人:什么叫诉辩交易?

  江晓阳:只要你认罪,在处罚上可以从轻。交易属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之间达成的交易。

  主持人:这在国外很流行吗?

  江晓阳:国外很流行,中国是大陆法系不是很流行。按照中国的法律传统,全社会要普遍接

  受这个诉辩交易还有相当长一段时间。

  网友:怎么看待辩诉交易,如果辩诉交易变成可行的时候,立法的人又会拿出相关的制约规定。

  江晓阳:这还是一个观念问题,能不能在中国实行辩诉交易关键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的发展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

  11. 刑事律师风险源于中国法律环境不完善,彻底改变这一状况可能需要几十年,总不能让司法不公正的阴影长期笼罩着刑事律师。是不是应该有一些司法的特殊手段保护刑事律师?

  

  网友:要想改变刑事律师的地位,关键是律师要进入案件的阶段,这才是根本的,这才是要更加保护的。

  江晓阳:这是从具体角度切入律师的地位,在国外沉默权等等辩护规则,律师真正进入辩护阶段是在检察院起诉以后,在检察院起诉之前没有进入,公安机关侦查的时候不太可能进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肯定不会到位。如果我们及早进入到辩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比较能够到位,律师的地位当然相应来说会提高,但是总体说来,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在原则上要依赖于司法环境的解决。

  网友:要想在中国司法上进一步完善,首先得考虑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能不能承受得了。

  江晓阳:我以前在写文章当中谈到过,是不是因为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单薄就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保护或者说降低对公民的权利保护,能不能这样做?首先概念上我们能不能够承认。由于我国办案经费不够,装备不够,人员培训质量不能得到提高,我们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时候降低标准,能不能这样?肯定不能这样。我是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不能因为我国的司法资源存在一定问题,我们降低对公民的保障是情有可原的,这个观点绝对不能存在。

  网友:我接触的很多律师跟法盲一样,可能是退伍兵转业,有这种可能吗?

  江晓阳:这种说法有点夸张。

  网友:被关押的人向哪儿申请取保候审?

  江晓阳:关键看是公安还是检察院还是法院管辖。

  网友:中国法律应该尽量多参照美国的法律体系。

  江晓阳:20世纪以后,特别二战以后,比如六七十年代,两个法系互相有参照。我们国家从某种意义来说,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参照了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但是就改革开放以后,比如我们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有些方面也是参照了美国的刑事诉讼。可能走向融合是一个必然,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不同法系会吸收对方的一些长处。

  主持人:您强调国外做刑事律师没有顾忌是因为国外的环境比较完善,可是在中国法律环境完善不是三年两年,可能需要几十年,总不能让司法不公正的阴影长期笼罩着律师。是不是在这个特殊的过渡阶段应该有一些司法的特殊手段对律师进行保护?

  江晓阳:原则上我不排除,关键是怎么具体制定,不能说由于目前的大环境不能一下子提高到那么大的高度。不能说为了保护律师,给他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就给他特殊的法律地位。因为确实有一些律师良莠不齐,利用这个东西替被告人毁灭证据制造伪证。制定这样一个规则的时候同样要考虑不利因素在哪里。

  主持人:当律师按306条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时候,允许律师行业协会的代表作为陪审员提出他的意见吗?

  江晓阳:法律和理论上允许存在。

  主持人:律师是否有罪,是不是可以允许律师行业协会先发表一个意见,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职权。一些小的违法乱纪界限不清的违法乱纪由律师行业协会来认定。

  江晓阳:306条指的是有这种行为被检查机关认定下来的,而且已经认定犯罪了,这个时候肯定不能由行业协会解决问题,它的程度已经超过行业协会了。

  主持人:涉及到律师犯罪的时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阶段,律师行业协会可以派代表介入吗?

  江晓阳:这种情况不公平,为什么律师犯罪享受一些特殊待遇呢?那我老百姓犯罪就不行。要保障律师的执法环境不能通过您刚才说的两种手段。

  网友:现在搞刑事诉讼的律师素质不高。

  江晓阳:这个网友是不是比较多参与了刑事诉讼,你的认识不是很正确。

  网友:您所理解的完善司法进程、完善司法环境需要多长时间?

  江晓阳:这个不好说,要看国民素质、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可能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这是自然演变的过程。

  网友:应该成立专案组,原办案人员要回避。

  江晓阳:国家机关可以考虑,作为一种处理的具体方案。

  网友:很多高校法律毕业生失业,怎么谈法制现代化?

  江晓阳:总体来说不能够脱离大学生找工作的大背景,

  我们国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招收工作人员过程当中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很难进入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工作,这可能也是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不管现在法律毕业学生能不能够找到工作,培养得越多,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有利。

  网友:谁来保护律师,谁来约束律师?

  江晓阳:对律师保护不够,法律来保护律师。不是因为有了306条就对律师的保护出了问题,我个人认为和306条没有必然联系。会见权六部委规定很清楚,但现在去会见很大程度上,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落实,还是法律全面的保护不够。

  网友:您适合在西方当律师。是不是有西方生活经历的人在中国当律师比较合适?

  江晓阳:至少我个人认为西方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模式比国内的培养模式要优秀,法律系毕业出来的学生能够很快适应律师行业,我们国内的学校大部分培养的学生适应时间要长一段,培养的方式方法和实践的联系不够紧密,造成这种结果的因素比较多。

  网友:如何看待公安机关拒绝律师依法会见被告?

  江晓阳:国家对执法环节保护不够,明明知道这样做不对,不对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主持人:对律师的保护应该等同于常人还是比常人更高一点?

  江晓阳:假如一个国家的卫生防疫系统比较好,整体医师水平都比较高,如果相反对医师保护不好,首先反映整个防御系统不好,是总体和个别的关系。我们有律师法还有相关规定,怎么能够更加充分保护律师执法工作和权利,首先得有一个基础,没有基础这一条很难得到实现。律师的会见权六部委48条有规定,其实它本身就是违法的,我有刑事诉讼法怎么会来一个六部委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违法的手段保护法律,这种保护力度有多大可想而知。

  网友:在中国当律师关系很重要,必须得和公检法机关打成一片。

  江晓阳:这是我们法制不健全产生的不良现象,如果法制健全,市场经济很健全,公司法人不会出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现象,一旦出现就会制止。

  主持人:最后请您总结一下,作为刑事律师在中国目前出庭率为什么很低,他的权益应该怎么样进行保护,在目前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江晓阳:刑事律师的职业保护要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立法机关应当有一个现代的法制观念,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确实依照已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或者刑法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环节。这点做不到,很难保证律师的会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会见权解决不了反映出来立法机关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保护不够。

  主持人:今天聊天到此结束,谢谢江律师,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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