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正在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透露,“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专家组”正在对男女同龄退休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有望在此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
让女性先于男性退休,这一规定是近来各界妇女普遍关心的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平均寿命也日益延长,在脑力劳动上完全可以与男性媲美。强令她们提前退休,是对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女性提前退休,就意味着女性必须早成才,这必然给女性造成更大的压力。同时,早退休还造成女性退休金金额减少的客观后果。正因为如此,让女性先于男性退休已被视为一种歧视女性工作权利的规定,所以,我们对将男女同龄退休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抱以良好的期待。
要求女性先于男性退休,无疑是对女性工作权利的限制。对于任何一个公民来说,工作首先是一种权利,只要他(她)有工作的愿望和胜任工作的能力,他(她)就应当有工作的权利。在这种天然的权利确立之后,工作对于他(她)才是一种选择,即他(她)可以选择工作或者不工作。作为政府或社会的管理部门,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尽可能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工作的权利,并尽可能地尊重他(她)们工作或者不工作的选择。除了公民自身的工作意愿或工作能力的限制之外,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不应对公民附加额外的限制,否则便有歧视之嫌。
另一方面,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在能够胜任工作的情况下选择工作或继续工作,通常也不仅仅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主张,更重要的,还在于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工作能够产生比退休更多的收入,更多的收入可以保证更好的生存,这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了。而这种生活质量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这就是工作能够使人充实,使人更有追求。我们经常说,“工作着是美丽的”,工作比不工作显然更能让人发挥自身的价值。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这无疑带有一种理想主义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是不可得的,所以就有了一些“规定”,比如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应当退休,以为后来者创造条件。但是作为一种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就务必寻求最大可能的合理和平等,但是,让女性先于男性退休就呈现出不太公平的一面。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对于女性不公平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很多用人单位拒绝为女性提供工作机会,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明文规定女性上班五至十年内不准怀孕,等等。而在整个就业环境中,一些不合理与不平等的地方也有很多,比如“35岁歧视”“学历歧视”等等,这些都对公民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不可否认就业形势的严峻,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此就无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这点来说,将男女同龄退休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应该的。因此,也许我们更应当关注和期待的是专家组成员夏吟兰说过的另一段话,她指出:将“男女同龄退休”写入法律,意味着兼顾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妇女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弹性原则,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而女性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显然,这种“弹性原则”正是基于公民工作的权利来自对于工作的意愿及其工作的能力这一基础之上,正体现了一种保护与尊重。(杨耕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