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联合提价保本”,河南省的啤酒企业在省啤酒专业委员会的协调下于一个月前签订了《价格决议》。日前,正准备在郑州开会的河南省啤酒专业委员会接到举报,称漯河南德啤酒连日来大量低价销售,在场的20多家省内啤酒企业的40多人立即驱车直奔南德啤酒厂,检查了南德啤酒厂的大量销售票据,南德厂的保安随即将“不速之客”锁在大门内,并发生冲突。啤酒专业委员会声明被“非法拘禁”,要向法律讨说法;南德方面则强调“价格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啤酒专业委员会也无权对涉及企业机密的票据进行检查,工人们不让专业委员会的人走,是因为公司丢失了大量票据,不存在非法拘禁一说,公司也没有低价销售行为。这位总经理表示,南德啤酒将从此退出价格协议。(据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暂且不论啤酒专业委员会及其他企业的人是否有权“检查”南德的票据,更不谈“非法拘禁”是否成立。让笔者感兴趣的是所谓“价格决议”。 严格地说,这个“价格决议”叫“价格协议”更准确,因为它是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或约定,签订者应该自觉履行,但不能强制,而“决议”往往带有强制性。 据报道,3年前,河南省啤酒行业曾经联合搞过一次最低限价,但随即在新一轮价格大战中成为一纸空文。既然以前已经失败了,为什么还要来第二次呢? 更何况,笔者以为,“价格协议”之类是根本行不通的。 从法律方面说,“价格协议”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有违法之嫌。大约也是两三年前,我国彩电行业几大主要生产厂家也曾搞过“价格协议”,当时国家有关部门就指出这种“价格联盟”不合法。 就经济规律而言,“价格协议”不可能真正有效。因为协议的签订者互相都是竞争对手,彼此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在市场经济下,这种“矛盾”不可调和。价格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而各个厂家的成本、经营策略等千差万别,同一种价格不可能适合于每一个企业,当企业感觉协议价格对自己不利时,当然不会遵守下去,这是由“经济人”的本性决定的。彩电价格协议在行政权力并未介入的情况下自行破产,就是这个原因。南德啤酒退出价格协议,也是这个原因。所以,“寡头垄断”容易形成和持续,因其利益主体只有一个;“联合垄断”很难形成和持续,因为它有很多个相互竞争的利益主体。 从市场范围来看,区域性的价格协议难以奏效。全省同行业的企业同时限价,但其他省市的同行企业没有限价,价格上的优劣之势不言自明。就算是全国的同行业签订“价格协议”,也要面对国外同行的冲击。在中国已经入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区域性的经济“保护”行为,都将越来越苍白无力。 价格,说到底是由市场调节的(国家垄断和政府定价除外)。“协议”出来的价格,注定没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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