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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善行以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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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9:33 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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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事件
A据今天的今报都市版报道,南方某客商将装有千余颗钻石的密码箱落在出租车上,沈阳“的哥”张欣发现后,将密码箱原封不动地返还失主。客商拿出五万元现金对张欣表示酬谢。张欣昨天做客今报就此事与读者交流。
B江苏一家“失物招领公司”日前挂牌营业,失物被认领时,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再将酬金一部分付给拾者。
C美国《读者文摘》杂志的编辑两年前做了个实验,他们在世界各地撒下了1100多个钱包,并统计钱包返还率。在14个国家中,丹麦、挪威达到了100%,新加坡达90%,中国则只有30%,仅比墨西哥的21%好一点。
传统道德所鼓励的拾金不昧是耻于言利的。现行的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失主必须要付给拾者一定的酬金。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这里所指的“费用”只可能理解为“保管费”、“服务费”和寻找过程中必要的成本付出,绝不是酬金。除非失主自愿给付,拾者是不好强行收取酬金的。
关于如何对待拾金不昧是否应该得到酬劳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在道德上要容忍拾金不昧者提出酬金的要求。道德高尚虽好,却不可强求公众都来做道德的圣人。美德虽然无价,但不等于道德水准一般的拾者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是在法律上规定失主支付酬金的义务,给善行以回报。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值的5%至20%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给美德以鼓励,给善行以回报,美德所蕴涵的价值准则才更容易与社会现实切合,也更能被社会成员所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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