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
2002年9月29日12:24 青岛晚报
|
青岛新闻网 2002-09-29 10:45:18 本报讯9月28日,广受关注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当天正式颁布实施。现摘要如下: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对于男女双方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新《条例》还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并不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新《条例》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收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本报记者)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