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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2日15:25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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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观察家 童大焕

  日前,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谈道,政府将对淮河大水中受灾民众的不可动产(如房屋)、农作物等进行赔偿。我们以往强调的总是“救济”、“补助”,由国家来“赔偿”灾民损失,在共和国几十年的历史上闻所未闻。

  本次淮河流域抗击50年不遇的特大洪灾,没有一人伤亡,没有出现一处决堤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工程责任事故,同样可谓前所未有,殊为不易。笔者以为,这是两大观念转折的胜利:它既意味着我国抗洪防洪的指导思想发生根本转折,也意味着政府在权力——责任的重构上发生根本转折。

  必要时人员及时撤离,留出足够的行洪蓄洪区,使人和洪水各得其所,从而极大地避免了人员伤亡,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这是一条科学的、与国际接轨的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中的人本思想,也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与自然的和平共处。有限的自然资源,人要利用,洪水等自然界本身也需要利用,人不能一味强调“战胜自然”、“驯服自然”,而应该强调人与自然的进退之道:洪水来时,把自然留给洪水;洪水走后,把土地山川留给居民休养生息。美国从1966年就开始了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政策,如密西西比河爆发特大洪水时,洪泛区的人全部撤离,并不做堵的工作,水后则通过保险重建家园,该保险由国家联邦财政支持。这样一来,基本上就能形成有大水无大灾的局面,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都可以降到最低限度。如果国家采取一定措施,指导和帮助洪泛区人民在高处围圩建房,则基本上洪水来时损失的只是一季庄稼和一些果树林木,国家再采取一定的赔偿和保险措施,则基本上可以做到有灾无害。

  众所周知,安徽行泄洪区的开放,是以牺牲行泄洪区人民的利益,保住了其上游的河南和下游的江苏人民的利益。可以这么说,他们的损失不仅仅是因为洪水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做出的牺牲,如果他们不开放行泄洪区、不做出这个牺牲,那么公共利益将为此遭受更重大的损失。那么,是不是河南、江苏这些直接受益区向安徽人民赔偿损失?理论上应该是,事实上不可能。因为水来如山倒,而同一流域相邻地区政府间的博弈需要协调的利益太多,耗时不起,中央政府直接采取行动,统一协调,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度资源,也可以减少摩擦,节约时间,从而及时地缓解灾情。

  而从“国家赔偿”的本义来看,也不应该直接由相邻地区的政府和人民来赔偿。理由是:他们都是同一条河上的“利益共同体”,一旦水灾发生,他们也都有可能受害;同时,根据“相邻法权”的原理,在同一流域内,上下游之间本身就不得修筑有碍相邻地区的水利工程。一个地方的权利不应该在紧急时刻反过来成为义务。因此,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赔偿的义务,不仅是应该的,也是最高效的。

  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过去,但凡像战争、自然灾害一类的东西,很少有列入国家赔偿的。除非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赔偿,那叫战争赔偿。国家和这个国家的公民之间,恐怕就没有赔偿了。按一般理解和一般做法,国家赔偿都是缘于国家机关具体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了损害,才由公民请求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遭受恐怖袭击或者自然灾害,基本都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国家并没有直接的过错,为此而做出国家赔偿,到底是基于什么?我们已经遭遇了太多的灾难:战争、空难、恐怖袭击、交通事故、瓦斯爆炸、房屋起火、倒塌等等,以及饥荒、洪水等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在这样的灾难面前,个人的力量太弱小、太无助了。人类从最原始的蛮荒地带就不断经历着各种灾难,而且今天仍在经历着,未来也必定要继续经历着。如果说在灾难面前今天和过去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今天和未来的人类在各种无法抗拒的灾难面前,不再是孤立无援自生自灭。因为,他们组成了比个人强大得多的国家和社会。

  正因为充分认识到个人的弱小和无助,人们组成了国家和社会。人们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自由和财富,组成一个个强大的国家,共同抵御各种自然的和来自人类自身的危险和袭击。人民遭遇天灾人祸时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既是国民在遭遇危险和灾难时的最坚强后盾,也是国家时时无法轻松无法推卸的责任。当国家把自然灾害、战争和恐怖袭击等等非国家直接责任对公民造成的损害,都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进行赔偿的时候,人类就差不多已经从自生自灭的自然王国,走进了真正充分享受国家庇护和保障的自由王国。这一点,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某种共识,国家赔偿的领域也在不断延伸。我们在这方面适时地与国际接轨,既是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转变的最好体现,也是国家实力、社会和人权进步的象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9月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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