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据《新闻晨报》报道,前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该条例最引人关注的内容在于:特别强调了要保护消费者的受尊重权益,首次列入经营者召回商品的义务,等等。 没有证据搜身,违法 张女士最近与丈夫在某商场购物后,出门时被保安拦住:理由是怀疑张女士偷了商场内的东西。张女士夫妇被迫接受搜身检查,滞留时间长达2个小时。张女士要求商场予以精神损失赔偿,但法院一直没有定论。随着消费者受尊重权的引入,这一现象将被彻底改变。 条款注释 《条例》中规定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顾客信息不得随便披露 最近一个月来,张先生家的信箱里,每天都有邮寄广告信进来。令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些投寄匿名信的单位,怎么会知道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呢?随着个人信息保密被引入,今后张先生类似的烦恼将越来越少。 条款注释 《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其中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退换商品有法可依 退换商品一直是消费者最为头痛的事。商品一旦出了问题,商店即会用种种借口拒绝退换,顶多以最低成本派人来维修。如今《条例》已对商品的退货作出了明确规定。 邮购物7日内可退货 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时,推销人员应当出示表明经营者授权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件,并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 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两次修理仍不能用,退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做、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做、退货、退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二)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四)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退货、退款的;(五)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退款的其它情形。 优惠、赠与商品也不免责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召回商品 召回,这个“新词”终于出现在我国相关法规之中。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去年在全球范围内被召回的有质量问题的奔驰、三菱、切诺基汽车达几百万辆,唯独未在中国实行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