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加班儿子在学校淹死 “东方武术”输了官司
2002年8月4日12:06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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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本报讯近日,城阳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市东方武术学校赔偿郭某夫妇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十万余元。至此,一起由儿童溺死引发的官司有了初步结论。
家长:索赔三十万
2001年暑假,青岛市东方武术学校教师郭某参加学校的招生工作,将她7岁的儿子(系东方武校学生)委托给学校的另一名职工照顾。2001年7月18日,东方武术学校的教师带领学生到学校游泳馆训练,游泳馆开门后,该馆的管理人员没有在大门处看管,郭某的儿子进入了游泳馆。下午5时许,郭某的儿子在学校的游泳馆中溺水死亡。
郭某与丈夫认为,儿子溺水身亡是由于学校未尽监护责任及对游泳池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三十万余元。
学校:不关学校事
法庭上,东方武校辩称,郭某是自愿参加招生工作的,是她将其子委托给其他职工照顾,并不是学校安排的。郭某的儿子死亡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其父母负有监护义务,因此对于郭某儿子的死亡,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的儿子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暑假期间监护责任应由父母承担。但东方武校作为游泳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郭某儿子的死承担主要责任。
据悉,青岛市东方武术学校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胡淑华景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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