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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私法”不仅仅靠惩戒商家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5:2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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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剑芳

  一名妇女在商店偷窃被当场抓获,挂着一块“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在商店门口示众20多分钟(《南方都市报》10月22日)。有人由此撰文指出“法律应当向商家设‘私法’违反行政处罚规范的行为开战”,只有“让商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有可能使商家设‘私法’的行为有所收敛”(《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A02版)。这位先生所言不无道理,却只说了问题的一个方面,笔者愿继续谈谈。

  事实上,这位先生呼吁的“被处罚者拿起法律武器向商家说‘不’”已经被付诸实施,只不过用的是一种颇为黑色幽默的形式而已———在广州,一些专门在超市盗窃的小偷,在盗窃行为被发现且盗窃事实被认定后居然主动报警,目的是逃避可能来自超市管理方和愤怒群众的“群殴”(《广州日报》9月23日)。这种看似匪夷所思的现象的背后,一方面说明人们的法制观念在加强———连小偷也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说明私惩小偷的风气很盛,那些惯偷们已经被打怕了。

  但是,小偷们不怕进派出所而怕事主殴打,以及事主宁愿痛揍小偷一顿也懒得报警,也说明我们原有的惩罚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偷一罚十”,相信很多人都在商店里看到过这句话,商家企图通过经济惩罚手段来吓住三只手的行为。但在法律上,这句话是没有效力的,因为商家没有这个权力。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施行多年(1986年通过、1994年修订),其中的某些条款,在今天已经起不到惩罚的作用。比如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此,就将商家逼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经济处罚,没有权力;报警过后,小偷抵死不出钱,最多拘留几日又潇洒如初;总之,商家得到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很小,更不要说惩罚性罚款了。在屡遭如此“刺激”之后,商家选择了“私刑”处罚———将小偷一顿臭揍,既出了自己心中怨气,又让他吃点皮肉之苦,从此不敢再来行窃。

  因此,修订现有的法律条文,加大对偷窃者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以有效补偿事主(商家)的损失,让事主能够主动报警要求依法处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毕竟,通过惩罚本是受害者的事主来保护偷窃者的权益,实在是一种无奈,也难以获得普遍的认同;至于盗窃者主动报警要求处理,则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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