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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染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两高负责人在线答问

NEWS.SOHU.COM  2003年05月17日04:59  中国青年报

  新华社记者 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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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以前的瞒报、缓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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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属传播恐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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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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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16日来到新华网,就两高日前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线回答了公众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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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非典灾害,现有法律确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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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云腾说,面对非典这一前所未有的灾害,无论是我们的传染病防治法还是刑法,确实在应对方面有一些不足。面对这种新的疫情引起的案件,刑法有些条款需要明确,需要具体,需要划分界限。如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所以刑法这一条就不能适用于处理非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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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35种,甲类2种,乙类22种,丙类11种,非典不在这35种之列,但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1项管理和控制。第24条第1项是关于甲类传染病和艾滋病、炭疽等乙类传染病的管理和控制。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为了保障我们国家预防控制战胜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解释不能修改法律,但可以细化。比如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就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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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以前的刑事犯罪也可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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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云腾说,在非典期间的犯罪实际上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是对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办理这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给予明确,保证统一正确执法。司法解释没有独立的效力,它的效力随同法律的效力,在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发生的案件也可以处理。按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以按照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现在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今后办理的案件,都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司法解释。当然,已经办结的案件一般不再适用这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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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以前的瞒报、缓报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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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特别是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工作当中,如果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给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防治传染病失职罪论处。本解释规定在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之后,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来追究。因为非典是突发的,在这之前谁也不知道怎么控制,怎么预防,所以在这以前的行为,比如说国家对这个问题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之前,按照司法解释就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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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国庆表示,我们注意到传染病防治法虽然规定禁止瞒报和谎报,但是它在后面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瞒报和谎报这种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不咎既往的原则,应该是在卫生部关于抗击非典的一些通知、一些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布以后,再瞒报、谎报的,才能按照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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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属传播恐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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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专门对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做了明确规定。非典灾害发生以后,网上、社会上一度流传一些信息,比如哪些地方要封城,哪些地方出现大面积的非典疫情扩散等,怎么适用于刑法规定呢?首先必须确定它是恐怖信息,恐怖信息和一般谣言是有区别的。恐怖信息包括爆炸、威胁信息,生化威胁信息和放射威胁信息等。司法解释规定两种情况:在网上或者社会上恶意编造恐怖信息和明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故意传播”是指明知是假的,唯恐天下不乱故意传播给别人的行为,为提醒亲友而转发不实信息不是故意传播恐怖信息。因为构成犯罪从主观上和客观上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前者主观上就是想造成社会的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因善意提醒亲友的情形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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