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0日08:15大洋论坛) 大洋网讯(据广州日报消息,记者李波通讯员张弘张慧鹏)广东省高院近日出台新举措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申请执行费用。此项改革在全国尚属首例。
《关于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济的暂行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创异地执行回避属地法院
为了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近日,广东高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委托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广东省法院接受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一律由省法院统一指定非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的原则。据悉,此项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李琦昨日对记者说,为了解决“执行难”,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推行委托执行制度,对跨地域的执行案件,要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执行。这对于提高执结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都是十分有效的措施。
但是,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异地委托执行没有取得相应效果。去年无论是广东省委托到外省的案件,还是外省委托到广东省执行的案件,都未得到很好执行。广东省法院决定出台新措施力求解决此矛盾。
对于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李琦说,此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
1、规定了我省法院接受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一律由省法院统一指定非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执行的原则。
2、规定了三级法院指定专人负责对委托、受托执行案件进行登记、跟踪、催办和管理的制度。
3、规定了省法院授权各中院按照省法院指定的统一文书格式和规范程序,以省法院的名义办理执行案件的对外省委托手续,同时报省法院备案。
4、明确本省法院之间有关案件的委托执行,一律由中级法院办理。
典型案例预交20万却未收回分文
1999年底,广东省高院收到一份标的额巨大的执行申请:广东外汇结算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某旅游公司所欠的债务港币1.8亿元、美元110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结算中心预缴了申请执行费港币18万元、美元1.3万元。接到申请后,广东省高院执行庭立刻展开了积极的执行工作,但随后却发现,旅游公司将这笔财产投资到了澳门搞房地产,由于省高院不能到澳门执行等原因,此案直到现在都没有执行完毕。
为了打这场官司,结算中心已经在诉讼阶段缴纳了诉讼费港币63万元,美元4.7万元,加上申请执行的费用,结算中心花了超过100万元,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赢了官司反输钱”的案例。但是,如果按照即将实施的新规定,结算中心就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各方反应法院执行工作风险加大
“这对我们来说绝对是件好事!”这是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处王晶科长在听到这个消息后说。据王科长透露,光是省分行,今年一年申请执行的费用就达到500多万元,而且这其中有很大部分债务是执行不了的,因此,每年省分行要白白损失几百万元。这项规定实施后,预计他们将因此减少超过一半的费用。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正德认为,此项措施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风险,有利于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
而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克祥认为,此项措施的出台,表明广东法院正在用积极的态度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另外,新规定中对于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规定了司法救助制度,这在我国司法体制上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创新,它与现有其它制度连为一体,完善了我国的司法救助体系。
法院说法执行难致赢官司反输钱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李琦昨日表示,按照规定,一些民商案件的权利人在一、二审阶段都要缴纳诉讼费,而胜诉的一方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还要再缴纳一笔执行费用。对于能够实际执行到财产的案件来说,这是必要的。但是,有许多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无法全部或大部分追回债权,致使申请人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反而白白支付了执行费用。申请人对此强烈不满,认为法院“收了钱”不办事,此项收费不合理。
李琦表示,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的原则。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数额,按照现有的《诉讼收费办法》计算出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因案件被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法院对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应当及时退还给申请人,大大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负担。
另外,新规定还创造性地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具体做法。要求对7种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用。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范围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数额,收取实际执行费,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广东省高院执行庭庭长杨贤才说,以前法院收取申请执行费用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一旦执行成功,这笔费用将由被执行人负担,从本质上讲,不会给申请人造成负担。但是,正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所以才导致“赢了官司反输钱”的怪现象出现,省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定,也是在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作出的全新改革措施,这对于一些经常涉及经济纠纷的银行等部门,或者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措施。另外,杨庭长也指出,由于这项措施的出台,每年广东各级法院减少的预收款将过亿元。
《关于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济的暂行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七种情形可减免执行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3、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医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编辑:天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