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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死刑犯也有“生命权”
2002年4月26日03:03  中国青年报

  4月23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则题为《一审被判死刑还该不该重金抢救》的报道:身患严重支气管炎的犯罪嫌疑人王志兵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在上诉期间,他的病情急剧恶化,生命垂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看守所将王志兵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并承担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很多人对此表示不理解。在我国,无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还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都是针对可能通过刑事处罚改造的违法犯罪分子,而对于一个已经被剥夺了生命权的死刑犯,任何宽大政策和优待措施对他来说都已丧失意义,国家投入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挽救其生命,似乎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金钱。

  对这个问题,可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第一,一审被判决死刑、尚处于上诉期间的被告人还未被认定为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项著名的“无罪推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各法治先进国家的法律中均得到了明确认可。它所提及的“依法判决”,是指生效的司法判决。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那么,在整个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初审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无论一审审判活动事实认定如何清楚,适用法律如何正确,在终审裁判尚未作出之前,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即便他是十恶不赦的的死刑犯。

  这样一来,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身份就十分明确:他应被认定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被告人而非罪犯,从而可享有同普通公民一样的生命健康权。由于这类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负责羁押,所以保证其身体健康状况足以参加国家发起的刑事司法活动(提起公诉),包括为其治病,也就成为国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这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

  第二,对未决犯实行人道待遇是各国通行的一项司法原则。

  作为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国家,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着重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新增法律条款积极体现了上述国际公约的原则与精神,尤其在保障受监禁人员合理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更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服刑犯的生活、卫生专设章节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这一规定已完全达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最高要求。

  更何况,中华法系向来有尊重死刑犯临终权利的司法传统,中国古代在行刑之前,司法机关会向死刑犯免费提供一顿丰盛的“上路饭”,即为一例。

  此外,司法机关将被告人王志兵医治痊愈,他在感恩戴德之余,不是也以身说法,奉劝其他犯罪分子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吗?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王志兵一人身上投入的司法成本,从其他犯罪分子的认罪服法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上面也已经得到了回报。杨亮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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