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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执法队应该尽量少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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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5:29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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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浩
在现有条件下,行政部门利益的多寡一般取决于其权力控制范围的大小,而获取部门利益的途径之一,就是靠执法队在职权范围内收费和罚款。
公开讨论、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可能增加政策引入的成本,却有利于达成最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从而降低政策贯彻与实施中的风险和成本。
近日,浙江省台州成立了气象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气象法》的规定,该支队将承担依法保护气象设施,规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任务。毫无疑问,就合法性而言,气象行政执法支队的成立无可厚非,但笔者却想到:诸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自己的执法队伍,是否都有必要?
我国当前行政职能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所要进行管理的行业不同而设置的,如林业、农业、渔业、工商、文化、交通、土地等。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设置的不同行政部门机构,基本上都有相配套的部门行业法律、法规,并且在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法律责任”。因此,各个行政机关部门就必须依据相应的行业行政管理法,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不同行业进行行政部门分工,实施专业化管理,有其科学性。但是,这样的行政分工管理,也造就了种类繁多的“大盖帽”,即不同行政机关的“执法队”。
实际上,各个行政部门机构都有自己的执法队并不是好事,一个显而易见的弊端就是人力资源浪费和人员冗杂。以气象行政执法支队为例,违反《气象法》的违法行为肯定有,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此类行为其实并不多见,为此专门设立一支专业执法队,似乎没必要。此外,一个众所周知且最为社会关注的事实是:执法队往往是行政部门的利益源泉。在现有条件下,行政部门利益的多寡一般取决于其权力控制范围的大小,而获取部门利益的途径之一,就是靠执法队在职权范围内收费和罚款。在很多地方,执法队的工作重心并不是为了实施行政处罚,而是为了搞创收,严重偏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行政处罚首先是调查行政违法行为,其次是作出处罚决定,最后是实施处罚行为。可见,前两项行政行为应当由不同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而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功能,则完全可以由专门的机构来履行。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效率,减少行政人员,还可以斩断或减少部门利益。我想,“执法队”和“大盖帽”越来越少的时候,才是我们的行政机关越来越廉洁和高效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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