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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客运出租管理拟做大调整 出租车引入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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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11:58 新疆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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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10月29日消息 新疆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局局长艾沙江·买买提告诉记者,随着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1998年2月23日市11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内容和有关条款拟做大的调整。
中巴车纳入管理条例的范畴
为解决中巴车管理有法可依,管理和执法难度较大,压站、甩客、串线、卫生脏乱差等现象,《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提供客运服务和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及按规定的经营起止点、线路提供营运服务的城市小公共汽车。”将小公共汽车纳入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范畴,为小公共汽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指定交易
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私下倒买倒卖的现象,《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有偿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申请真实合法后在指定的场所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手续。”
出租车要在规定区域内营运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在本市区域内客运经营的,须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本市的区域营运车辆不得从事起点超出本区域的营运活动。”
扰乱客运出租市场者应退出
艾沙江·买买提认为,客运出租行业是窗口行业,损害乌鲁木齐城市形象,不遵纪守法,应该让其退出出租行业。
(据《乌鲁木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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