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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反对“曝光惯偷”——矫情还是正直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09:43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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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曝光惯偷”就是矫情

  马龙生

  成都“好又多”超市将十名惯偷的照片挂在了入口处一事,时评作者的态度和当地市民的态度形成耐人寻味的反差,郭之纯先生认为一些时评作者无视此举的良好效果而只知大谈空泛道理,显得太过矫情(见10月6日《金虎时评》),笔者不仅对此深以为然,而且还想从另外角度谈些看法。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时评似乎存在某种“一边倒”倾向:只要涉及法规的制定(修订)、执行以及涉及生活道德观等事件,总会招来一片的评论,而评论的主导声音,又总离不开挖掘其中的“人性化”因素。不论大事小情,如果不挖出一些“现代、文明、进步”的东西来,就显不出作者的认识水准。一个“男女同龄退休”事件,被不少时评作者从“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高度,引出了社会进步的高深意义。其实,谁也不难看出,此事的真正背景,根本就是与广大妇女中的“广大”二字不大沾边的、少数女性的“即得利益诉求”而已,与社会进步等高深意义基本扯不上。前些时,笔者针对城管执法问题写了一篇时评,基本观点是城管执法也要顾及执法成本,对一些无理抗法的执法对象不能毫无道理地“软”。发表之后招来骂声一片,道理不外乎又是老百姓活的如何累、城管执法应该更多从“人性化”角度体贴商贩之类。巧的是,笔者评论的那起事件,其发生地就是笔者以前曾居住的社区,那些无照商贩扰民行为之恶劣,笔者有过几年的亲身感受,当地老街旧邻们始终就为这个自发市场的“没人管”而奔走呼号,如今好不容易城管来查禁,却因为一些商贩钻进执法车下抗法,差一点又要使执法夭折。要说“人性化”,那到底是该对无照商贩们“人性化”,还是该对周边居民“人性化”呢?

  正如郭之纯先生文中举例所说,“剩下的一人‘看到大家异口同声的反对,勉强写一篇抱抱不平’”。这“勉强”二字,意思再明白不过,在下笔之前就已明白,自己的观点不会成为“主流声音”。一些时评作者之所以喜欢脱离实际地挖掘一些又大又空的时髦道理,我以为与一些媒体的用稿取向不无关系。时评所要阐述的,历来有大道理、小道理、伪道理之说,有些媒体喜欢用讲大道理的稿件,有些媒体定位于与普通读者的贴近性,更“家长里短”一些。但是讲大道理,本该是基于大处着眼,从理论与实践意义上高屋建瓴。对于小事中的大道理,也该建立在事件、背景、逻辑关系均比较真实严密的前提下,做到“想别人所未想,言别人所未言”。离开了这个前提,大道理就极有可能滑向伪道理。

  我们还以成都这起“将惯偷照片示众”的事件来说,其实在早些时候,某市就曾有将公交车上的惯偷照片贴在站牌上的先例。去年,广州冼村苦于屡打不绝的“站街女”招嫖难题,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还曾规定,凡有卖淫嫖娼被抓获者,即刻将卖淫女与嫖客上榜公布。与成都事件异曲同工的是,这样做的效果都非常之好,丑恶之徒们一经“上榜”,即刻逃的无影无踪。为什么以前除了罚点钱或顶多再关几天的打击方式对他们难有触动?其中道理我想谁也不难悟出:“颜面成本”比之金钱成本、血汗成本,无疑是更应珍惜的,“颜面成本”太高,风险系数太大,可期待利润太小,他们还能不走吗?既然加大犯罪成本是遏制犯罪的根本之法,而颜面成本也是犯罪的成本之一,我们为什么就不能以加大颜面成本的手段来打击丑恶呢?

  对于那些靠死抠法律条文不解决问题或效率很低的“边缘事件”,动用一些在法规上似是而非、在实践中效果不错的手段,绝对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这样的事,以这样的方法处置,其道理上的大与小我觉得并不重要,要紧的是百姓拥护、律师赞同、效果奇好,这就起码说明这些做法不能算是“伪道理”,甚至“小偷少了”这样的现象累积起来,也未必就不是一个“正确的大道理”。

  

  反对“曝光惯偷”并非矫情

  李克杰

  国庆期间成都“好又多”超市公示10名惯偷照片的行为,在时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指责反对者有之,支持赞成者有之,但据我所见,还是反对“曝光惯偷”的队伍庞大一些。(分别见10月6日《南方都市报》和《北京青年报》)郭之纯先生则另辟蹊径,跳出此事评此事,对时评人的观点进行评析,试图从深层寻找时评者的观点为何与市民观点有巨大反差的原因,从而间接表达了对此举支持态度。郭先生认为,之所以会有如此强烈之反差,原因在于两点:一是时评人“没有做到实事求是”,二是“有些太过矫情”,少了和普通大众的“声气相通”。(10月6日东北新闻网金虎时评)

  首先,郭先生认为,反对“曝光惯偷”者的理由都是些“人尽皆知的道理”,“成都市民也一定是懂的”。所以成都市民支持和赞成,而时评者却反对和指责,根本原因在于:时评家们“实际是一种矫情,是某些时评作者以智者、仁者、布道者、法律的解释者等自居的表示,也是时评家背离普通人的朴素感情的表示。”

  且不说时评家们有没有(哪怕是某些)“以智者、仁者、布道者、法律的解释者等自居”,单说时评家要不要跟“普通人的朴素感情”保持一致就是一个很值得商榷的问题。所谓“普通人的朴素感情”,依我的理解是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长期影响其社会成员,而在社会成员内心日积月累、自发形成的对外部世界的态度、观点和看法。而中华民族的“朴素感情”已经被历史证明并非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相反有许多内容是落后的、野蛮的(至少是不文明的)。如,“杀人偿命”、“杀人不过头点地”、“大义灭亲”这些都是几千年来形成的“朴素感情”,然而,它们却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杀人者未必偿命,即使“头点地”也同样不能免除杀人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作恶多端的人也不能随意杀害、擅自处罚。事实上,中华民族的“朴素感情”的最大缺陷恰恰在于法治传统不足,法制意识淡薄,这正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最大民间(环境)障碍。因此,基于“普通人的朴素感情”实际存在的众多缺陷和不足,时评家在评论时事时“背离普通人的朴素感情”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应该的。

  其次,郭先生认为时评家“没有实事求是”,他所依据的是“超市的秩序有了很大改善,盗窃行为也明显减少”的事实。其实,郭先生在这个问题上陷入了“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泥沼。如果单纯追求最终效果,而不考虑执法手段的话,那么越野蛮残酷的法律也就越具威慑力。笔者也曾在百姓中多次听到“抓住就杀”的理论,许多百姓认为将违法犯罪分子从肉体上进行消灭是最好的遏制违法犯罪的手段,既不必养活众多的执法人员,也不必设置法院等司法机关,既干净利落,又减轻百姓负担。依普通人的朴素感情,对这些惯偷最好抓住就杀,或者不分青红皂白,抓住就关进监狱,那比曝光照片更有效。然而,时代的要求却与百姓这种朴素的实用主义思想相距甚远,现代法治不仅要求执法活动要符合实体法要求,更要符合程序法要求,而且程序还被认为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从国际上看,消除死刑,消除残忍、不人道的待遇和处罚,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严格维护人权,一直是各国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按照郭先生的逻辑推演下去,这些法治领域的时代进步显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事实却恰恰相反,我国不仅签署并加入了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而且还正在努力寻求和加强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郭先生认为,“悬挂惯偷照片的方式,看起来或许‘野蛮’,但这正是执法机关不屈服于恶行,敢于挺直腰杆的表现。”对郭先生的这个论断,我敢断言,凡是崇尚法治的人们都不会同意的。执法机关如何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确实是一个现实课题。特别是如何在尊重基本人权的前提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是一个法律难题,它往往使执法愿望与执法结果大相径庭,处于两难境地。那么,这应不应该成为我们采取“野蛮”手段执法的理由呢?显然不能。正如《北京青年报》的同题评论所指出的:在一个彰显法治的社会里,一切行为都应该于法有据。某些看上去理直气壮的事情,比如“打死小偷也不犯法”之类,细细追究起来,却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这恰好说明,公众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至于公安机关也加入到张贴小偷照片的行列里,那只能说明他们不仅胆子够大,对法律的认识也够粗浅。

  其实,作为时评人,首要的素质就是要保持理智,而不能人云亦云,趋炎附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时评家的观点与普通人的朴素感情截然不同是十分正常的现象,简单地给时评家扣上“不实事求是”、“太矫情”和“与普通人声气不通”的帽子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异于怂恿时评家随波逐流,而这恰恰是时评人的大忌。

  从更深层次上看,“曝光惯偷”所引起的争论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集中反映,它反映了理性理智和朴素感情的明显分野,是我国法治建设环境的缩影。从中笔者看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反对“曝光惯偷”者太矫情

  郭之纯

  国庆节长假期间,成都“好又多”超市为给顾客创造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和辖区派出所联手将经常在本店行窃的十名惯偷的照片挂在了入口处。该新闻一经报道,引起一片批评声——我共读到六位名家对此事的评论,五人持的是反对态度,剩下的一人“看到大家异口同声的反对,勉强写一篇抱抱不平。”

  时评作者的态度和当地市民的态度形成耐人寻味的反差:据《天府早报》报道,对超市和派出所曝光惯偷的这种做法,多数市民表示认同,甚至可称是欢欣鼓舞(从整体上看不出《天府早报》有偏袒的言语或故意,可认为是非常客观的一次报道);而且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当地的律师对此做法也深表赞同并加以解释。不消说,这些远在千里之外的时评作者决不是小偷的同谋,并且这些时评家想来也是普通人居多,说不定也曾经受过“三只手”之苦。那为什么对此事的看法竟如此迥异?这反差形成的根源到底在哪里呢?

  其实看时评家们的观点,虽提请隐忧者有之,辩析法理者有之,但不外乎诸如“对小偷的惩处只能由执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我们不能以正义的名义任意践踏另一部分人的人格尊严”,或“这样的做法违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与‘人性化’执法原则不相吻合”等人尽皆知的道理。我想,这些道理成都的市民也一定是懂的。既然如此,何以认识竟能如此的不同?

  笔者认为,这些时评作者一是没有做到实事求是,二是有些太过矫情。

  先说没有实事求是。首先我在新闻中注意到一点:“照片贴出后,超市的秩序有了很大改善,盗窃行为也明显减少。”实践是检验一切的标准,照此可见,这种办法实际上是行之有效的。其次不能认为这样就形成了对惯偷的“伤害”。正如一位作者在文章里所解释的那样:何谓“惯偷”?就是指经常进出派出所和公安局的以盗窃为生的刑事犯。我觉得,一个“惯”字,道尽了超市的无奈及顾客的烦恼。我不否认这样的人以后也能“浪子回头”,但在他们“回头”之前,在他们经常作案的地方贴出照片(值得注意的是,也只是这些地方),让大家对他们提高些警惕,让他们不能再搞“暗黑破坏”,我感觉不出这就是对他们的污辱——何况,人必自污,人然后方能污之,即便这是“污辱”的一种,也当视为是他们咎由自取。

  ——假如放视很多人钱财安全受威胁而不顾,而只是为了维护那些惯偷们自己也未必在乎的“面子”,则这样的执法机关或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谁呢?

  再说太矫情。当然不能否认,从悬挂惯偷照片行为中,普通市民能够得到一种“让偷儿无处藏身”的报复性快感,这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这种朴素的东西未必符合时评家眼里的“理性”,但实际上,朴素的东西未必就是低层次的,因为维持社会正义,仅靠法治原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做不到那么多,在法治原则之外,还必须要依靠一般社会成员所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等集体意识,社会学的鼻祖之一杜尔克姆说: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发展的精神基础。——因此,必须培养社会成员对“恶行”的共有鲜明道德判断和感情爱憎,这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悬挂惯偷照片的方式,看起来或许“野蛮”,但这正是执法机关不屈服于恶行,敢于挺直腰杆的表现。假如对用软弱的“迁就”办法来改造或感化罪犯寄予希望过多,不是幼稚就是做作。

  ——假如那些惯偷们确实有人因此更加“破罐破摔”,我觉得也不是公布照片措施本身的错,这除了说明他们自身道德底线确实有待提高外,也说明法律的威慑力度还不够,而不是相反。你可以认为执法机关改造罪犯的办法还不完善,但没有理由认为是执法机关“逼良为盗”的。

  因此,时评家们对超市公布惯偷做法的不满,实际是一种矫情,是某些时评作者以智者、仁者、布道者、法律的解释者等自居的表示,也是时评家背离普通人的朴素感情的表示。但是,少了和普通大众的“声气相通”,时评还能写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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