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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银行有权单方停付集团客户未用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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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22:40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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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9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集团客户出现六种情形,商业银行有权单方停止支付集团客户尚未使用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这六种情形是: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银监会颁布实施《指引》,就是要引导商业银行注意控制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的风险,帮助、促进商业银行从制度建设上防范各种风险,促进银行信贷资金流向高效安全客户,实现社会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
《指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指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参照《指引》执行。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引》实施后,只要集团客户资信情况符合商业银行授信条件、合法经营,其正常融资活动不会受到影响。(完)(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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