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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没有终点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2日15:35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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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王甘霖

  【提要】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邻居间的普通纠纷引发的刑事自诉案屡次被发回重审。

  邻里纠纷,谁打伤了谁

  何开信与王仕学均是四川省阆中市江南镇的人。何开信住南津关街37号,王仕学住阆南桥街14号,两家是近邻。

  2000年8月13日下午,王仕学雇请了当地农民刘文高、赵天华为他家淘沼气池。刘文高、赵天华把淘出的粪便、淤泥舀在何开信的豆腐生产房旁的沟中。

  据何开信的妻子操永琴介绍,她见臭气四散的粪便和淤泥影响了豆腐房的清洁和自家的生活环境,便上前阻拦两位民工,并让他们把淤泥运走。操永琴说,王仕学见她在干涉两位民工,走上前来,不分青红皂白,一拳将她打翻在地上,并双腿顶在她的胸部,双手紧按住她的手臂,她的头也被卡在自来水管下面。同时,王仕学的妻子张怀芬还打电话,邀约其亲朋好友十余人,将何开信的房屋团团围住。

  何开信说,当他从阆中城办事回到家时,正看到妻子操永琴在众目睽睽之下被王仕学按倒在地上,他便向王仕学冲去。赵天华见状,当即将他抱住,致使他没有与王仕学发生正面冲突。

  在围观群众的干预下,王仕学也松手了。何开信则急冲冲地到江南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的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将事态予以平息。

  第二天下午,何开信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仕学排除沼气池的障碍,停止对他家的侵害。何开信在诉状中特别阐明,为此争议还发生了“打架”的事。11月17日,王仕学又以“何开信非法建房”为由,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在反诉状中,王仕学没有提到打架的事。“排除沼气池的障碍”和“非法建房”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法律关系和案由,但阆中市人民法院还是受理了王仕学的反诉状,法院最终收各自的诉讼费300元并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了事。

  当事人被判刑一年

  令何开信始料不及的是,2000年12月14日,王仕学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王仕学在自诉状中称,2000年8月13日下午发生纠纷时,“操永琴将我脖子抓住往下拖,何开信见我被拖弯了腰,乘机朝我背(部)就是一锹把。我一侧身,他又是一锹把,当场将我右手大拇指打成粉碎性骨折。”王仕学还称,当天晚上,他就住进了江南中心卫生院,治疗90天,花去治疗费1187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900元。王仕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追究何开信的刑事责任,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001年5月21日、7月31日、9月20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5月21日的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目击证人冉云顶、董大瑞、李桂芳的调查笔录,以及常礼国的书面证词。这四人均证明,他们亲自目睹王仕学当时把操永琴按倒在地上扭打,何开信手里拿着铁锹,被赵天华抱着,没有靠拢王仕学的身子。同时,也出示了何开信在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以及操永琴当时被打伤的一组照片。

  法庭还出示了法院对刘文高、赵天华的调查笔录。这两人却说,他们看见何开信当时用锹把打了王仕学两下。

  自诉人王仕学出示了阆中市人民法院对他所作出的法医鉴定。法医朱召文根据“提供的X光片”和“江南中心医院的诊断”,鉴定王仕学“右第一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评定为十级。

  在7月31日的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江南镇前锋村村主任郭光义的调查笔录。郭光义说:“6月1日上午,我与赵天华、刘文高等人在南津关(地名)喝茶,王仕学的爱人(张怀芬)就来喊赵天华、刘文高到他家里吃饭,说吃了饭有事情,连续来喊了两次,他们都没有去。大约到了(中午)12点多钟,王仕学的爱人又来喊他们去吃饭,他们两个才去了。下午3、4点钟,赵天华、刘文高又来到这个茶馆,我问他们,王仕学找你们有什么事,赵天华说是关于何开信与王仕学打架的事。”

  在7月31日的庭审中,自诉人出示了他的医药发票,辩护人则要求自诉人当庭出示病历,但法庭不予采纳。辩护人则说:“既然自诉人不出示病历,我们对医药发票也不予质证。”9月20日,辩护人再次要求自诉人出示病历,但依然不被法庭所采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辩护人被动地出示了他在江南中心卫生院调取的病历,指出了病历中的一些漏洞,并提交给了法庭。法庭没有对病历进行质证,就宣布休庭20分钟。

  复庭以后,法庭当庭宣判,何开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自诉人王仕学各项损失费4778.88元。

  10月10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由何开信赔偿自诉人王仕学的法医鉴定费160元。

  被告人质疑法庭调查

  何开信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中,被告人阐述了自己的上诉观点。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法庭对四个目击证人的证词视而不见,而偏偏去轻信刘文高、赵天华二人的说法。刘、赵二人受雇于王仕学打工挣钱,王完全可能以多给钱为诱饵买通刘、赵二人作伪证;法庭在对刘、赵二人取证时,实际他们已经被王仕学请吃请喝了。

  在三次庭审中,王仕学均不愿意出示病历,我们认为其中有“鬼”。我们仔细察看王仕学的病历,发现在其入院、出院通知书上,均证明其受伤的是“右”手,中间诊断记录有时是“左”手,有时又是“右”手。其中有两处的“右”字是由“左”改过来的。江南中心医院证明,王仕学曾经于2000年11月27日将病历借出过,所以不排除王仕学私改病历之嫌。

  病历单的记录日期是2000年8月13日,13日病历单的记载是“患者昨天因纠纷……今天来我科就诊,右拇指疼痛一天。”那么,按此病历记录,王仕学受伤的日期是“昨天”(即8月12日),而不是“今天”(即8月13日)。12日,王仕学的“右拇指疼痛一天”,与13日和何开信发生纠纷有什么关系呢?

  法院成了王仕学的代言人。

  二、判决书这样叙述:“被告人便用铁锹向自诉人打去,第一锹打在自诉人背上,第二锹把打去,自诉人举手时被打在右手背上,致右第一掌骨基底部呈粉碎性骨折。”这一段叙述基本上是照抄自诉人的诉状,与法庭调查的事实完全相悖。按法官的描述是用“锹把”在打,这不符合常理。铁锹是“T”形状,如果用“锹把”打,那么打人者怎么拿着呢?第二锹“打在右手背上”也只能是手背骨骨折,怎么会是“第一掌骨基底部呈粉碎性骨折”呢?

  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书上,明白地写着“右第一掌骨骨折”,而判决偏偏认定了王仕学的自述“粉碎性骨折”。

  在一审的三次庭审中,王仕学的妻子张怀芬参加了旁听,法庭却允许张怀芬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这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证人不允许参加旁听。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问何开信:“你说没有打,那自诉人的伤是谁打了的,是怎样形成的?”辩护人认为,这样的问语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因为一方有伤就肯定是另一方加害所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此案时,通知上诉人何开信和辩护人对案卷进行核实,辩护人阅卷时,发现卷宗里没有他所提交的有关王仕学的病历,也没有他的辩护词。经调查才知道,因为一审法官认为这两份证据”不重要,“而故意没有放进卷宗。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阆中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2002年4月5日,南充中院裁定,撤销了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裁定,发回重审。

  “半年徒刑卖了3000元”

  2002年7月19日,阆中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次庭审中,自诉人王仕学又出示了他的亲侄子王永高的书面证词,称“看见何开信用铁锹打王仕学”。另据辩护律师调查,事发时,王永高并不在现场,而是生病卧床不起,所以辩护人对王永高证词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相反,被告人何开信又出示了谢霞等6人的书面证词。这6人与何开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事发时,他们几人到锦屏山游玩后,正好路过此地,看到了当时的真实情况。他们均看见王仕学骑在操永琴身上,何开信在电杆处被两个人抱住(记者注:6位证人后来才知道王、何、操的姓名),没有看见何开信打王仕学。同时,辩护人还出示了张绍远的调查笔录。事发时,张绍远正在给旁边的一家人维修房子。他的证词是“何开信想去帮他老婆,还没有跑拢就被人抱住了”。辩护律师又反问:“你是否看见何开信打王仕学?” 张绍远回答:“我才说了,他还没有跑拢就被两个人抱住了,怎么可能打王仕学呢?”

  辩护律师研究了医生的处方笺,又逐一对药的功能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医生对王仕学的大部分用药均与“被打伤”无关。这足以说明王仕学完全是在弄虚作假。

  在庭审中,辩护人还指出,我们终于知道了自诉人前三次开庭均不出示病历的真实原因。那本不是王仕学本人的病历,而是一份拼凑的病历。除了我们以前列举出的漏洞外,还发现以下的一些疑点。

  王仕学《出院证明书》上的出院日期为“2000年8月19日”,而《出院志》显示的出院日期又为“2000年8月27日”,但病历中又有“2000年8月30日”对王仕学的用药记录,所以王仕学什么时候出院,是否住院,依然是个谜。

  病历记录王仕学的住院床号为“7病室14床”,而查体温的记录又是“7病室21床”,体温也是在王仕学“8月19日”出院以后查出来的,那么,这是谁的体温记录呢?

  当地人都知道王仕学家住“阆南桥街14号”,而病历记录王的住址是“5村6社”。那么,“5村6社”的王仕学“被打伤住院”与“阆南桥街14号”的王仕学有什么关系呢?

  王仕学只要坐在医生面前,不用他介绍,医生肯定知道他是男性。但在处方笺上竟然出现了“王仕学,女”,那么,“王仕学,女”治病的处方与“王仕学,男”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

  对于以上的这些疑点,法院也曾亲自到江南中心卫生院去调查过,主治医生的回答是“笔误”,所有这些都是“笔误”,也均被法庭认可了。

  在庭审期间,法院再次去对刘文高、赵天华作了调查,其结果与上次调查结果一致。但据辩护人向记者介绍,刘文高、赵天华所在的村民小组证实,他们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都到西藏等地打工去了。那么,法院是如何去调查的呢?但法庭最终还是采纳了对刘文高、赵天华的调查笔录。

  2002年8月22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何开信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王仕学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共计7750.68元。

  对此判决,辩护人认为,同样依据的是第一次判决的那些票据,此次虽然少判了半年徒刑,竟然多判了3000元钱,难道法官适用的是“半年徒刑卖3000元”的逻辑?

  久审不绝,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何开信还是不服,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11月20日,根据上诉人何开信的申请,南充中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对王仕学的伤情作出了法医鉴定:王仕学伤后存在右第一掌骨基底部斜行骨折,系抓扯中摔倒所致,属轻微伤,不属评残范围。

  因此,2002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再次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何开信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撤销了阆中市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再次发回重审。

  2003年3月2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将王仕学的病历及X光片三张(包括无片号的片)送到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是:王仕学右第一掌骨骨折为轻伤,属十级伤残。

  2003年7月2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此《鉴定书》仍然依据的是拼凑病历和无片号的X光片,且《鉴定书》载明:作出此鉴定的人是“刘世沧教授、官鹏副教授、陈晓刚讲师”。为此,辩护律师当庭出示《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员目录》,在这个目录中,有朱召文,有顾三芝,也有讲师“陈晓刚”的名字,但惟独没有“刘世沧教授、官鹏副教授”的名字。因此,没有鉴定资职的“教授、副教授”所作出的“鉴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是不客观的,法庭不应当采纳。

  在此次庭审中,袁兴梧、侯开明、杜炳林三位当地的石匠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王仕学的右手于1986年就被石头砸伤过。

  尽管此案已经过五次审理、八次开庭,但法院还是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一位律师认为,案件久审不绝,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当事双方的诉讼成本。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9月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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