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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将有法可依 禁售电动车争议再起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5:56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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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强

  作为一种便宜又省力的交通工具,近年来新出现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在福州、温州等一些城市,由于电动自行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身份不明确,当地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报牌上路,甚至不允许其销售,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民告官”的官司(本报6月24日、7月31日、8月19日、10月22日曾作报道)。

  昨天,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将有法可依,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纷争可望了结。

  刚刚公布的这项法律把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行列,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有待省级人民政府再次决定,而一些中小城市乃至省会城市都无权作出此类决定。

  今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禁止在其辖区范围内继续销售电动自行车。福州市工商局要求当地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并对一些经销店实施了诸如责令改正、单方面变更营业执照、强行拆除商店灯箱招牌、扣留电动自行车等具体行政行为。经销商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和生产商浙江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就此联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工商局。

  一周前,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上述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败诉。

  由于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存在需求,福州一些商店至今还在销售电动自行车,市中心的“电动车一条街”每天都有许多人光顾,马路上无牌照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面对法不责众的局面,福州市政部门近日又出台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规定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当地工商部门加大了对销售环节的查处力度,部分经销商受到了罚款处理。

  将于明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通过的消息经此间媒体报道后,很快在福州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中间广泛流传,他们希望电动自行车在福州的命运可以峰回路转。而福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还没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文件,等我们对法律条文作研究后,再给你们一个答复”。(本报福州10月29日电)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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