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晏耀斌 北京时间2003年8月8日上午5点30分,美国华盛顿特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标的达8.3亿美元的仰融等人起诉辽宁省政府的财产纠纷案件。8月21日,美国联邦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就仰融等起诉辽宁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国司法部,由司法部传送辽宁省政府。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司法部已经拒绝了仰融律师提出的司法文书送达请求。 司法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都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国家机构行使管辖权。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一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国家主权或利益”的不予送达的规定,中国司法部拒绝了仰融的律师的送达请求,拒绝函已经寄送请求方,并退回仰融的律师的请求及其所附的司法文书。 司法部的做法与国际惯例 美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中国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应对?中国司法部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规则? 为此,《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协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皮剑龙律师。 皮律师告诉本刊记者,“仰融一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能否成为被告。在国际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国家是可以成为原告或被告的;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国家是享有绝对的主权豁免,即国家是不能成为被告的。从国内法看,以美国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成为民事被告;而在中国,地方政府作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是不能作为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向中国送达的民事案传票,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由于美国法律施行的是属人主义,而且仰融的夫人又是美国人,根据美国法律的有关豁免条例的规定,以美国境外行为为依据的案件,此行为属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为;此行为在美国境内造成直接影响时,外国政府不享有法院管辖的豁免权。但在中国管辖权主要以财产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很明显,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发生了冲突,而且并没有一个统一解决办法,实质上仰融案引发了国际法当中法律冲突这个悬而未决的法律空白。所以,仰融案并不是简单地依据美国法律或者中国法律。正因为如此,中国司法部作为国家政府机构的一部分,拒绝司法文书送达请求的行为,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符合法律的规定。”皮律师如此分析。 消极不应诉与积极应诉 近来,关于辽宁省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应对仰融一案,社会各界见解不一。皮律师认为,如果省政府应诉,很明显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有了应诉的先例,那么很快就会有第二个辽宁省政府成为被告在美国受审,国家利益会受到损害;中国已经加入了WTO,直面仰融案,消极的不应诉虽然不会带来像部分人所说,法院缺席判决后就可以执行辽宁省政府在境外的财产的后果,但不应诉是不能适应中国与外界的环境;至于“先刑后民”的说法,在国外似乎也行不通。通过权衡利弊,辽宁省政府应该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既不应诉,也不回避。也就是既不以被告的身份出现,也不置之不理,而是通过国家以外交手段妥善处理才是惟一正确的选择。 仰融案因为涉及的是国家法律冲突,这样又促进中国逐渐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了中国处理国家问题能力的成熟。 皮剑龙小档案:1985年获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1988年至1995年先后任职于国家监察部、中央纪委。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现为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协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