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商城 - BBS - 搜狗 
Sohu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 > 《法律与生活》杂志 > 市井
疑罪从无 当庭获释的“幸运儿”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8日19:15  《法律与生活》杂志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本刊记者 李树亭 特约记者 祁胜勇

  【提要】花季少女命殒黄粱梦,教师张东身被锁定为真凶;因证据不足他在看守所度过了三年的羁押生活;前不久,邯郸市中院一审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张东身无罪,并当庭释放。

  兄弟,咱们回家!

  2003年9月16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看守所。

  29岁的张东身拖着脚镣,被带到看守所的一间办公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叶法官早已等候在这里。

  叶法官庄严地向他宣读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身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张东身无罪释放,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听到宣判,张东身不敢相信这是真的。直到看守所工作人员提醒他:你自由了!他才醒过神来。随后,他被脱去戴了3年多的脚镣。

  脱去脚镣的张东身,一边寻找自由的感觉,一边扶着墙,一步一步向看守所大门口挪动。

  他清楚地记得:从2000年7月6日他被邯郸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2001年5月16日被批准逮捕,他与大墙外的世界整整隔绝了3年2个月零10天。

  终于从被羁押的1165个日日夜夜走出来后,来到阳光下的张东身眼前呈现出这样的情景:一大群人在大墙外静静地等着他。

  他走出大门的刹那,人群一阵沉默。几秒钟后,一个又黑又瘦、农民模样的人突然从人群中冲过来,向张东身跑去。

  这个人,是他在邯郸县交通局开车的大哥张洪身。

  兄弟俩抱到一起,痛哭失声。稍顷,张洪身转身把张东身背起来:“兄弟,咱们回家!”

  校园杀人案

  时间回溯到3年前。那时,26岁的张东身是位于邯郸县黄粱梦镇西邯郸县第四中学的一名教师。他的妻子姚海娥也在这所学校任教。张东身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文质彬彬,工作勤勉,追求上进。他被县里和学校多次评为先进,学校指派他担任初三87班班主任。他还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000年6月22日深夜,邯郸县第四中学初三87班女生张丽娟被歹徒杀死在学生宿舍内。6月23日早晨,该班一名女生发现张丽娟浑身是血,立即跑到张东身的住处报告。张东身到现场察看后随即报告校长。校长带医生确认张丽娟已经死亡后,迅速向邯郸县公安局报案。警方携带警犬及时赶到了现场。

  花季少女校园被害,引起了邯郸县民众的强烈关注。有关领导要求警方全力侦破,限期破案。

  警方在校园内外展开侦查。四中领导和班主任张东身都积极配合警方的侦查工作。他帮助警方找学生了解情况,还专门为办案民警送水。

  尽管在2000年6月23日,与被害人张丽娟在案发当晚同睡一张床的目击证人杨某某,在接受邯郸县警方询问时,指证杀人疑凶体貌特征“瘦瘦的,脖子挺长”;其后更明确指出“那人(凶手)的脖子挺长,长的像某某”。但警方却未对如此重要的线索进行排查。

  2000年7月4日,一个爆炸性消息在四中校园传出:张丽娟所在初三87班班主任张东身因被疑为这起惨案的元凶,而被邯郸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2000年7月25日,邯郸市一家媒体刊登了一篇题为《践踏了“花季少女”还要灭口 这个“园丁”忒残忍》的通讯。这篇由邯郸县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撰写的通讯,不仅详细介绍了警方的侦破过程和案情,更对张东身进行了强烈讨伐和鞭挞:诸如“人民教师的神圣地位也不能阻止他膨胀的淫欲……他把罪恶的目光投向了性格内向、生性胆怯、遇事不敢声张的女学生张丽娟……她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付这个披着人皮的色狼……一双罪恶的黑手夺去了她年轻的生命……”之类的描写活灵活现。

  报道刊出,在整个邯郸市都产生巨大影响。一时间,“人民教师强奸杀害女学生”成为当地百姓街谈巷议的焦点。

  对此,反应最大的是受害人张丽娟的亲属。因为原本张丽娟的亲舅舅恰恰是张东身的亲姐夫,两家是很近的亲戚。张丽娟的父母开始时无论如何也不相信女儿是张东身杀的。但报纸出来,大家都在议论,不信也信了。时至今日,他们还在坚持:报纸都登了,白纸黑字这还有假?

  教师招供又翻供

  2000年7月5日下午6时,张东身在邯郸县公安局“6•23”专案组人员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杀人。在7月6日的讯问笔录和7月8日的《悔过书》中,供述奸污女学生并用军用匕首杀人;在7月9日的《悔罪书》中,供述强奸杀人。

  邯郸县警方根据张东身所作的供述,对物证进行大力搜寻,毫无结果:张东身供述的杀人凶器军用匕首,在其供述的藏匿地点没有找到;在其供述的丢弃地点,虽经警方重金悬赏,也没有任何人反映见过或捡到过。对张东身供述的案发当晚所穿衣物进行提取检查,也未发现任何血迹。

  2000年7月9日下午,张东身被关进邯郸县公安局看守所。

  进了看守所后,张东身立即翻供:“我没有杀人!没有强奸那个小女孩!”

  在此后的一次又一次提审中,张东身都否认自己曾经奸污杀害女学生。

  2000年12月29日19时30分至12月30日凌晨3时, 邯郸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看守所曾对张东身进行过一次长达7个半小时的讯问。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张东身一直强调“作案经过都是我编的”;“那不是事实”;“我不那样编不行”;“我所说的和事实相符,该送我上法庭就上法庭,该判刑就判刑”;“我相信总有一天事实会澄清的”。

  当提审张东身的办案人员问他“你在这半年里都想什么”时,张东身竟然如此回答:“刚到这里,我很高兴,简直进了天堂。”

  对于自己在被邯郸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控制时所作的强奸杀人的供述,张东身对辩护律师说:“他们用绳子吊我,让我下跪,踢我后背,打我的头……我觉得真不如死了痛快!让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只要不吊我,打我就行……”

  张东身在被羁押的第8个月,给妻子姚海娥偷偷捎出了一封信:

  海娥:

  你好!

  无奈之中只能这样,在刑警队的六天六夜里,我受尽了折磨……到看守所,我写了状纸,但都如石沉大海,没有音信。我想和律师见一面都不能,不好办……苦了你,也苦了自己,苦了爹娘。不过你要坚信,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坏人一定会落网,只是时间的问题……

  与张东身同一监室的监友无一例外地都看见张东身在被邯郸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控制的数天里,两肩、双膝、双手腕出现的多处新伤。

  怪圈划了三年

  在张东身被刑事拘留后的前10个月,邯郸县公安局几次向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但邯郸县公安局虽然提请批准逮捕张东身不成,却也不释放张东身。2000年12月,邯郸县公安局风传要放人,但一天天拖下去,人最终还是放不出来。

  2001年5月14日,县里一位领导表了态:“先捕了,再说。”

  于是,2001年5月16日,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东身。

  张东身亲属不服,找到表态的这位领导。领导说:“捕了好。这叫暂捕,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另一位领导对张洪身说:知道不是你弟弟张东身干的,但张东身也不能放。放了他,我们有的干警就得受处分。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虽然遵照领导表态批捕了张东身,但又马上把案卷直接退给邯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1年7月中旬,邯郸县公安局把案卷又推给邯郸县人民检察院;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这次直接把案卷上交到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把案卷退给邯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一个多月后,邯郸县公安局又把案卷交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2001年9月20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再次审查,又把案卷退给邯郸县公安局,并明确答复:如果补充不上应该有、必须有的事实和证据,不再受理。不久,邯郸县公安局再次把案卷移交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2001年12月28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还是又一次把案卷退给邯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送卷、退卷,再送、再退,还送,还退,这个怪圈一划就达3年之久。张东身既不被释放,又不被起诉进入审判程序。家里人东奔西走,找市里、省里、中央有关部门,各级领导也都有明确批示,但这些批示下到邯郸县公安局就不好用了。

  案子在拖到2002年12月时,县里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要在12月30日放人。此时,张东身69岁的老母亲已忧愤成疾,但12月30日那天还是早早起身,守在大门口,盼望小儿子早点回家。等到上午10点,消息来了,人又放不成了。老人一口气上不来,气绝身亡!

  认定杀人没有铁证

  2003年7月14日,在媒体的关注和社会的压力下,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张东身提起公诉。

  2003年8月1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300多人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

  公诉人指控:张东身多次奸污本班女生张丽娟,因怕事情败露产生杀害张丽娟之念。2000年6月22日傍晚,张东身得知中考后的张丽娟仍住在学校后,于当晚深夜携带军用匕首来到初三87班女生宿舍,见张丽娟和同班女生杨某某同睡一床时,将屋内电灯拧熄。后右手捂住张丽娟的嘴,左手持匕首朝张丽娟颈部割了一刀,又朝张腰部、背部连捅二刀后逃走。

  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足迹鉴定书;有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害人的尸体检验。

  公诉机关认为,张东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辩护律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

  首先,公诉人对被告人张东身的指控,完全建立在张东身曾一度所做的“口供”上;而这“口供”又是张东身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来,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公诉人对张东身奸污被害人张丽娟的指控,依据的是被害人张丽娟处女膜破裂,案发现场被害人的体表、体内,或被害人的生前衣物、枕巾、被单及其他生活用品中,均未发现精液、精斑及相关遗留物。这只能证明被害人生前曾与人有过性行为(或曾因剧烈运动导致处女膜破裂),而不能证明系张东身奸污所致。

  第三,公诉人言之凿凿地指控被告人张东身用军用匕首杀害张丽娟,但是截至目前,张东身供述的“杀人凶器”军用匕首仍不知下落。甚至到现在都还没有搞清楚:致使被害人张丽娟死亡的凶器,究竟是何种锐器?他们仅仅推测是双刃刀。

  第四,在张丽娟被杀宿舍提取的一枚白炽灯泡底部,发现了张东升的指纹。灯泡上的指纹为张东身左手中指所留,只能证明张东身接触过此灯泡,或曾到过案发现场,并不能就证明他杀了人。且有证人证明,张曾去女生宿舍,并上到床铺上面,察看能不能走线、安电扇,不排除张东身当时在察看电线时触摸了该灯泡底部。

  第五,在张丽娟被杀现场西南30米处发现泥泞足迹,但是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两次足迹鉴定,均认为不能认定现场足迹系张东身所留。虽然经中国刑警学院鉴定,现场足迹系张东身所留,但是,邯郸县公安局是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擅自对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进行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故第三份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存在多处疑点、矛盾点和不清楚之处。其中,被告人张东身曾作过罪供述,但供述藏刀或扔刀地点不一,作案后回家的路线不一,所穿鞋的颜色不一,作案时间不一。而公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合情、合法的解释。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身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张东身及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应予采纳。

  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感人的一幕。

  判决体现“疑罪从无”

  张东身的辩护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东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或者是完全建立在被告人曾一度所做的“口供”上,而这“口供”因属刑讯逼供所获取,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法院认为张东身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张东身做出了无罪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

  李律师说,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的转变。“疑罪从无”,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法制原则。按照此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推定并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就不构成犯罪。同时,证据的获得必须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无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中,还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都体现了这一点。

  令人悲哀的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些司法人员不是通过搜集大量确凿的证据,去突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明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是依靠刑讯逼供来破案、结案。一方面,在他们的头脑里,“口供是最好的证据,是证据之王”,有了口供,案件往往迎刃而解。所以,他们为图省事和走捷径不去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而是千方百计靠刑讯来撬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嘴,甚至采用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另一方面,在他们的头脑或潜意识中,自己是特权者,是法律的化身,而不是应当依法定程序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我怀疑你犯了罪,我就可以对你任意采取强制措施;我怀疑你犯了罪,而你不老实承认,你就是“抗拒”;你“抗拒”我就有权力“从严”,就要打得你老老实实、打得你“心服口服”。在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个别司法工作人员靠刑讯逼供破了案,立了功、受了奖,成了英雄、先进,受到表彰提拔,这就更加刺激了他们冒刑讯逼供之险,也因此铸成了许多冤、假、错案。

  张东身的双脚迈出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是值得历史铭记的一个瞬间。因为张东身们的被关注,我国司法机关对超期羁押的严格清理,从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到对司法机关羁押期限的严格限制,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重口供到重证据,我国法制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又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下)

  

转自搜狐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中国艾滋病二十年
·北京的哥 不再侃政治
·房产暴利 有道理?
·白衣天使为何与狼共舞?



-- 给编辑写信



ChinaRen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 相关连接


 ■ 我来说两句
用  户:        匿名发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 新闻自写短信
对方手机:
[最多2个] (半角逗号分隔;0.2元/条)
短信内容:
署    名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