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汤礼春 在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一条“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的规定。 这一规定无疑大受司机朋友和乘客欢迎。在过去的若干年里,一些品行不端、思想不纯的交警,为了完成罚款任务,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没有罚的地方也要找罚的地方,没有罚的理由也要找罚的理由,有时甚至粗暴地不需要理由,只一个字:罚。往往罚得司机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但行车的命脉掌握在交警的身上,许多司机只有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甚至被迫打了脸还要赔笑脸!其实内心里却怨声载道,往往把牢骚发在“社会腐败”这一根子上,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的因素。 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切断了交警执法与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会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但是否就因为这一纸立法和规定就能彻底禁止交警乱罚款的现象呢?让我们回头认真仔细地想一想:过去国家和政府也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啊!交警吃国家的俸禄,是人民大众所上交的税款使其运转的,之所以让交警享受如此待遇,就是要让他们为保证道路的畅通,保证交通的秩序和安全全心全意服务。交警在执法中必要的罚款也是为了保证上述几个要素而执行的一种手段,所罚之款也应上缴国库,也不应该和他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呀! 由此可见,过去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也只是某些交警部门和某些领导为了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考虑而设的。 虽然有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这一规定,重要的还是落实监督,一旦发现有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的部门领导(不管是公开的或是变相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另外,还要建立群众举报交警违法奖励制度。只有这样,“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任务”的规定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