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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应是法律的补充或创新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8日20:3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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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近日深圳推出了法官和律师打交道的六大禁令———《法官和律师关系六不准》。其中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以打麻将的形式变相受贿和行贿,或者法官给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等,情节严重的,法官将被撤职,律师则被吊销执业证。

  “法官不得与案件代理律师以打麻将的形式,变相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受贿和行贿。”这条禁令听来让人别扭。作为一条严格的禁令,它模糊了严肃的法律条文:几个人在一起打麻将,桌面上有钱币等有价物质往来,这本身就是赌博行为,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参与者;如果参与者之间存在业务、利益上的瓜葛,根据赌资大小和输赢倾向可以判断是否是受贿、行贿行为,可以根据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规予以处理;如果参与者有法官和与案件代理律师,无论有没有赌博,有没有明显的输赢倾向,都违反了法官法中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包括代理律师)单独接触的规定,这名法官应退出案件审理,这名律师要接受是否舞弊的审查,确实因此影响到诉讼结果的还要追究两个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据此,即使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在一起打麻将赌博,也在查禁之列;更何况是国家明文禁止不得在一起耍钱的业务双方代表、法官与律师。一条“禁止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在诉讼期间单独接触”足以涵盖所有的禁止内容,没有必要再拎出一些具体内容设禁。

  部门颁发的禁令,不该是常识性禁止内容的重复,更不该是从法律条文中断章取义地取点枝节进行拼凑,这样做非但不能起到禁绝的效果,反倒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周密性。禁令应是现行法律的补充或创新,即在司法实践中觉得需要进行完善、强化的部分。对于法律已经作了规定的就不应再“劳驾”禁令,按法律办就是了。对法律没有提及的,或不太明白的,设作禁令可以堵住法律的空隙,还为立法部门提供了修订法律的依据。如果达不到这样的目的,这样的禁令要它干吗?

  (作者 成彪)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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