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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执法遭遇地方文件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8日19:07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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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朱反修 徐家平

  提要:一次罚款事件导致不同结果,工商局该何去何从?

  电视台被罚16万

  2002年初,为解决屡禁不止的偷接信号及拖欠收视费问题,江苏省灌南县有线电视台决定对电视信号进行干扰,然后给每一户发放解扰器,群众领取解扰器后才可以正常收看,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决定于3月14日起先在孟兴庄乡进行试点。

  没想到,这一举动竟被工商局抓了个典型,被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在工作开始阶段,倒也一切正常,电视台对信号进行干扰后,那些用户眼瞅着电视上看不了,只好去领取解扰器,也就是俗称的机顶盒。偏偏电视台为减少工作量,还规定用户要一次性缴清以后半年的收视费,缴不了半年的,至少也得缴清3个月,否则不予分发、安装解扰器。

  于是,就有用户到工商局告状,要求处理这事。

  工商局调查后,认为电视台预收收视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应予处罚。因而,2002年9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罚款16万元。

  这个处罚决定对于灌南县有线电视台来说好像是晴天霹雳,他们不明白,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采取这个措施有什么错?要知道,在此之前,有线电视多难管呀,许多人偷接信号不说,收取费用更是难如登天,现在这个措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途径,若说这个措施不合法,那他们就没有办法再对此事进行管理了。因此,他们百般解释这次行动的目的意义,但工商局依照法律规定一定要处罚。

  电视台不服,要求举行听证会,工商局按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维持了处罚决定。电视台不服,又要求进行行政复议。

  法制局认为处罚不合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按照这条规定,电视台若是不服这项处罚决定,应向连云港工商局的上级主管单位江苏省工商局申请复议,因为现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收归省一级工商局直接管理;连云港工商局的处罚通知书上也明确告知他们,若是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向江苏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

  但灌南县有线电视台不想千里迢迢地跑到南京,他们就近向连云港市政府法制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连云港工商局处罚决定不正确,应予取消,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和直接、间接损失10万元。

  听此消息,连云港工商局负责人没当回事,他们甚至都觉得电视台不懂规矩:我现在直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不是连云港市政府下属部门,市政府不能管这个“闲事”,也不会管这种“闲事”。

  出乎意料的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制局不仅受理了电视台的复议请求,而且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灌南县有线电视台为解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缴困难问题,对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处理,免费为有线电视用户提供解扰器,收取有线电视维护费,其标准符合省市广播电视、物价、财政部门的相关收费规定。从其行为目的和行为性质看,并不存在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情形。工商局认为其在安装解扰器过程中,限定用户预交收视维护费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因此依法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名誉损失赔偿等要求不予支持。

  这一下轮到工商局的人张大嘴巴了,他们不懂,市政府法制局怎么能接受这个请求,又怎么能作出这个决定?怎么能说他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呢?按照《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只要有两份证据就行了,而他们现在有十几份,这些人都反映电视台要求预先交费,怎么还不够呢?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从现在看,规定的是有点含义不明,它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对比本案,它的确有点费解,但那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那时就是这样规定的,虽然有一点粗糙,但它作为一个法律规定,总是应该予以执行的;而且,国家工商总局于1993年12月24日所发文件《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中对限制竞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应商品或者滥收费用。”而灌南县有线电视台正是使用了预收收视费这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

  地方文件涉嫌对抗法律

  面对他们的疑惑,市政府法制局非常客气地答复: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你们理解的也对,我们理解的也对,我们就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决定,请你们包涵;至于我们能否接受这个复议请求,这倒可以明确告诉你:我们接受这个请求是有依据的,江苏省政府2001年16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6条明确规定:“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地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有了这条规定,他们才受理了电视台的请求。

  望着这白纸黑字、极其明确的规定,工商局的人无话可说,但却又有一肚子的疑问,省政府法制局怎么能下这个文件?这个文件的依据是什么?它不是与《行政复议法》的精神相冲突了么?

  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对方回答说,他们这个文件就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制定的,因为《行政复议法》除规定海关、国税等部门属于上级直管部门行政复议外,并没有明确规定工商部门的行政复议必须要归上级单位管理。他们理解,对于工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复议就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工商局对这个答复表示很难理解,不错,《行政复议法》是只规定了海关、国税等单位的行政复议问题归上级业务部门管辖,但那是在1999年3月颁布的法律,它的酝酿起草,还应该在此时间之前,甚至可以延伸到1997年左右,因为一个法律的制定需要几易其稿,没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很难出台的;而工商局在1999年后就划归省级直管,它与地方的联系已远不如过去那么密切,它的待遇实际已与海关等部门差不多,与地方没什么瓜葛,现在硬要他们接受地方管理,是不是可行呢?

  工商局不服这口气,不愿接受法制局的决定,也不想再就此事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此事便陷于僵局。

  在这次执法“失败”后,上上下下对工商局是一片讥笑之声。一名领导看着他们笑着说:“你们工商局一天到晚罚这个罚那个,这下总算碰到麻烦了吧。”

  而这还是次要的问题,更难办的是,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问题,工商局一时不知道如何是好,作为被处罚部门,他们维护自己权力的方式多得很,可以要求听证,可以要求复议,还可以进行诉讼,而工商局接到复议决定后,虽然明显地感觉到这个复议决定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却没有任何保护自己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他们认真执法,纯属强人所难。

  为此,2003年8月1日,江苏省工商局邀请了包括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领导等在内的有关法律专家,就这个文件的利弊进行座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个文件违背了《行政复议法》这个母法的精神,在工商系统独立之后,再发布并执行这个文件明显不合时宜,因为工商系统已经不归地方管辖,地方政府无法了解工商局的工作情况,再让他们受理对工商局的行政复议要求,纯粹是让外行领导内行,最后肯定不利于工作,因此这个文件规定应予撤销。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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