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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代开普通发票出台新规定 临时经营可直接申请代开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10:36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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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从即日起,福建省税务机关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代开普通发票有统一的新规定,部分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为申请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不收取发票工本费。

  昨日,记者从国税部门获悉,该规定涉及纳税人类型主要有六种,分别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属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劳务业务的;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被停止发票发售,需填开发票的;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限额发票的个体业务成交额超过限额,需要开具超限额发票者;外省(或外市、县)持有关税收证明到本地区临时经营的业户;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出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应税劳务业务的。

  (本报记者 帅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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