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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年起物价部门将在非常时期干预物价严打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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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06:53 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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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从省有关部门了解到,从2004年1月1日起,物价部门将在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及时有效地平抑非常时期的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它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物价部门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价格紧急措施。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物价部门将加强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并在市场价格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做出预警。
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期,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举报值班工作,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实施。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并做好非常时期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的组织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实施的地区、品种,把握好时机和力度,做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物价部门将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杨涌)(新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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