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规定青少年宫不以营利为目的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09:39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青少年宫不以营利为目的
本报讯 (记者成因)2000年以来广东省利用中央返拨彩票公益金投入建设山区或困难地区的青少年宫,近期有部分已经投入使用。昨日,省教育厅公布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发出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建设、管理、使用好青少年宫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作出规范,不允许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据悉,2000年以来,中央共返拨广东省彩票公益金1.2669亿元,除专项安排深圳市一部分资金外,其余全部用于35个山区和困难地区市县建设青少年宫、资助10个困难地区现有青少年宫和妇儿活动中心添置设备器材。部分青少年宫在近期内已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为困难地区现有青少年宫、妇儿活动中心添置的设备器材已经到位。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广东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不允许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要做到六个统一:统一名称为青少年宫;统一建设用地和建筑标准: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20亩土地,达到“三通一平”,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统一建设资金,每个项目300万元,基建资金220万元,设备资金80万元;统一使用建筑设计方案;统一设备招标采购,项目的设备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省教育装备中心统一招标采购,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集中支付采购资金;统一标志,在综合大楼门口显著位置统一挂放“彩票公益金捐赠项目”石制牌匾。原则上,广东省青少年宫建设都不得超过一年半时间。
《通知》明确,“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专职管理干部和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依照《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