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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有公共精神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4日12:07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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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在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页新增加的网上调查栏上,百姓可以对新时期人大代表应履行什么样职责作出投票选择。截止到昨晚20时,北京市共有375人次参与投票。其中选择建言献策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共有18人,占总参与人次的4.8%;赞成参与立法、监督执法的共有64人,占总参与人次的17.1%;赞成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权益的共有293人,占总参与人次的78.1%。看来,大多数百姓十分希望人大代表切实维护全社会利益。

  人大代表到底是为选民负责,还是为全社会负责,一直存在争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对该条规定进行解释,就可以知道,人大代表首先必须为选民负责,如果真正为选民负责同时也就为全社会负责。

  投票赞成人大代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权益的份额占78.1%,说明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是“不作为”,例如广州市人大代表陈万光一直没有参加任何代表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被提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还有例如深圳南山麻岭凯丽花园33名选民要求罢免新当选的区人大代表陈慧斌;二是“胡乱作为”,一些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身份从事与人大代表不相符的活动。

  还必须看到这样一种自然而然的趋势,人大代表很容易滑向仅仅是选区的利益发言人。作为代议制主权机构,各级人大事实上承担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任务,立法和政府治理。虽然我们称人大为“立法机构”,但是它们的绝大部分时间却不是制定和批准法律,而是指导政府在解决特定问题时采取何种行政措施。在较为广泛的政府治理任务中,做出这样那样的决策是与特定个人和群体利益攸关的问题。在具体决策之中,能够兼顾各方情形是比较少的。这趋于把人大代表变成他们各自选民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公众意见的代表。有时人大代表很难超越自己所处的位置和利益去促成那些真正有助于全社会的一般性法律,因为这些法律与他们的选民没有利益关系而没有动力去促成。

  现在应该开始考虑人大代表的公共精神问题,也就是代表公意问题。78.1%的份额也就说明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公共精神问题也是真正吃透《代表法》规定的问题。目前我国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视民意,重视“得民心、顺民意”,因此人大代表应该超越目前的现状,还要负起代表公意的法定职责。

  (作者 陈永苗)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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