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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院教授20年前送的字画被拆笼人扔在屋外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5日10:09  杭州网--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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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双方:周先生夫妇下城区长庆街道城市管理科地点:王马社区办公室案情实录:

  无人在家时防盗窗被拆,住户周先生对“庭外说法”热线说,准备状告街道。在都市快报建议下,前天下午双方在王马社区调解成功。

  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同在市园文局工作,是王马社区住户。11月14日,周先生出差,刘女士晚上6点下班回家,发现“保笼”短了一截,凸出墙外部分压回到了墙内,笼内的东西也被堆到了屋外———内有一些字画,是中国美院的教授20多年前送的。他们说,教授现在蛮有名气,这些字画值点钱了,被雨打湿了不少。此外,丢了三件东西———美院教授的唐诗行草、朋友赠画各一幅,80年代末买的香樟木瓶一个。

  拆笼的是受下城区道路整治指挥部委托的一家公司。王马社区要拆保笼的人家有42幢1700多户,由长庆街道城管科负责执行。今年2月和8月,社区曾贴出拆笼通知。但周家说,具体拆装时间没告知他们,怎么能在家中无人时拆呢?长庆街道城管科孙科长说,11月11日和13日,社区已给周家两次单独发过书面通知。周先生夫妇都不在家,第一次给了他儿子,第二次叫楼道组长通知。

  周先生的儿子今年8岁。周先生说,没听儿子和楼道组长说过此事。

  经协商,拆笼的公司昨天把物品收拾好交还,答应本周六将保笼修得漂亮些,并商量赔偿事宜。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前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如果无法提供已经“告知”的证据,法院就视为未“告知”,这官司住户很可能就赢了。

  从本案看,如果街道管理部门拿不出周家收件的签名,这个行政行为就存在一定的毛病,按行政法的说法,就是“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

  轻度的瑕疵行为改正后,有效,仍要执行。中度的瑕疵行为可能被撤销,而且行政机关要赔偿损失。瑕疵重大明显的行政行为肯定无效,也要赔偿。(欢迎各律师事务所为本栏目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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