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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国家赔偿名至实归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7日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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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曙明

  11月26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截至11月20日,北京市3级法院的53件超期羁押的“老大难”案件,除去3件等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外,已全部审结。其中,对因不构成犯罪和因证据不足的23名被告人宣布无罪。北京市消灭超期羁押刑事案件的目标基本实现。

  这样的消息让人高兴,不过,引起我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的与此有关的另外一个信息:“目前还没有超期羁押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国家赔偿。”

  如果是因为刚刚出去,忙着和家人享受天伦之乐,暂时没顾得上提出赔偿,我们要提醒他们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是以德抱怨,放弃对国家的索赔,我们也能理解。但是,这么多人中没有一个人提出赔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被放弃,总让人觉得不那么正常,也让人遗憾。那么,是什么阻止了他们要求赔偿的脚步?

  会不会有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项权利?对那些对法律一无所知,又凑巧没请律师的被告人来说,如果司法机关不明确告诉他有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好不容易(有的被超期羁押了多年)被放了,急着回家和家人团聚,他压根就不知道有要求赔偿的权利,甚至永远也不会知道,让他如何去申请?

  所以,使国家赔偿名至实归,首先需要司法机关在放人的时候,要明确告知被告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会不会是国家赔偿的尴尬现实,让被超期羁押者望而却步?从现实看,受害者要求国家赔偿有“五难”:违法确认难, 申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和“五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赔偿数额的太过低廉。陕西“处女嫖娼案”受害者的麻旦旦,遭遇如此身心伤害,历尽打官司的波折,得到的赔偿金竟然是74.66元——这个数字注定成为中国司法史的耻辱。或许正是国家赔偿的这种尴尬现实,让饱受超期羁押之苦的受害者在提出赔偿时也望而却步。

  让国家赔偿名至实归,需要提高赔偿数额,简化赔偿程序。这些需要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实现,当这还暂时做不到的时候,我们惟望有关机关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当事人尽可能多的便利。

  当然,没有人提出国家赔偿,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公案已经私了。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每年一审、二审和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都有3000余件;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每年不足300件。出现这样的差异,其中一个原因是公案私了。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害怕揭丑,有意规避赔偿,该确认而不予确认,有的不按法定程序赔偿,动用各自的“小金库”或用罚没收入冲抵私了。这也是国家赔偿金在一些地方备受冷落的原因。

  当自身利害关系成为左右执法的决定性因素的时候,公案私了并不让人难以理解。

  无论何种原因,国家赔偿在一些人身上的落空,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关机关和人员也失去一次接受教训、深刻反省的机会。清理超期羁押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如果因为国家赔偿的落空而使超期羁押工作的意义打折扣,就未免让人有些遗憾。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有义务通过自身努力,让国家赔偿名至实归。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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