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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强调:台湾的领土与主权归属不容置疑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1日17:24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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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一日电(记者刘舒凌)纪念《开罗宣言》发表六十周年座谈会一日在此间举办。与会台湾问题学者指出,《开罗宣言》等有关台湾的全部历史和法律证明,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容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和人民决不容许某些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分割出去。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这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强调了战后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为战后中国处理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国台办副主任、海研中心顾问王在希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他指出,长期以来,“台独”势力把《开罗宣言》视为分裂祖国、策动台湾独立的最大国际法障碍,总是想方设法否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他说,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项历史性法律文件,《开罗宣言》决不会因为某些攻击而受贬损。

  回顾历史,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张海鹏在发言中指出,《开罗宣言》是当时三大国首脑一致通过的,发表后,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表示异议;并在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美、英、中三国的另一重要文件《波茨坦公告》中正式引用,苏联首脑斯大林也在此文件上签字。此后,一系列重大历史文件都以《开罗宣言》关于处分日本的决定为根据,他表示,该文件的历史地位不可动摇。

  在国际法上,《开罗宣言》也不是一般的国家间政策性声明。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饶戈平引用英国国际法学家H·劳特派特被普遍接受的权威解释,即,凡载有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达成的协议、并且订明有确切的行为准则的国际宣言,被公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他说,《开罗宣言》具备上述条件,因而从本质上区别于国家间的一般政策性声明,成为一项法律文件。

  对于岛内“台独”分裂势力鼓吹“自决”、“公投”,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所长余克礼指出,“民族自决”是二战盟国在一九四四年至四五年共拟联合国宪章草案时的一个共识,并被写进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但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防止“民族分离主义者”破坏国际秩序,联合国大会在一九六0年和一九七0年分别通过两个宣言,作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等规定。

  “分离权”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维护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国际法不支持“分离权”。余克礼说,台湾当局和一些“台独”分裂势力将国际法、联合国决议赋予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歪曲为所谓“普世价值”的“人民民主权利”,鼓噪要由“住民自决”台湾前途的做法,是完全违背国际法人权原理的。

  《开罗宣言》签署六十年来,台湾是中国领土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多位台湾问题学者在发言中提出,该文件具备国际法律文件的基本特征,不仅有强制力和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效力也有国际社会的切实保证,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今天,岛内当局却大搞“台独”,公然违反国际法,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任何支持和承认。

  此次座谈会由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所和台湾研究所共同举办。国台办副主任、海研中心顾问王在希,全国政协常委、海研中心顾问郑必坚,以及北京二十余位台湾问题学者参加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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