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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办法起草小组解答拆迁热点问题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2日15:44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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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南京市拆迁办法起草小组在拆迁办召开了会议,就新老拆迁政策如何衔接,如何保证二手房评估机关的公正准确性,拆迁小组将怎样接受市民的反馈意见,产权调换及如何保证二手房的房源等各方面关心的问题,拆迁办法起草小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一一解答。

  评估公正如何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格外值得人们关注。小组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会有三项措施,一是明确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建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三是评估结果当场与居民见面。此外新条例中规定对于评估机构的抬高、压低价格等行为给予制裁,一年内评估错误率超过10%的,将会被清理出市场,目前南京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有30多家。

  产权调换对于产权调换,原则上不少于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面积,不足部分要给予补差。产权调换的房源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在拆迁时应该有不少于10%的房源,这些房源或是经济适用房,或是中低价商品房,或是从市场上获得的其他房源。

  5年内房屋尽量不拆此次,对于5年内房屋被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法规抵触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此,小组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是在贯彻省条例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拆迁过程中将会尽量避免拆除新房、次新房,在拆迁之前将会有规划红线、立项冻结和拆迁许可证三项公示。

  新街口为什么没有原来的高此次指导价格最高只有3900元/平方米,很多人反映现在的标准似乎偏低了。小组负责人表示,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困难家庭的,他们坚持的是评估价格与指导价格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来说,评估价格会高于指导价格。

  据了解,广大市民对于新的法规格外关心,截至昨天下午15:30,南京房地产信息网大约有10600次的点击率,有1000多人参与讨论,还收到了市民的28份电子邮件。

  新拆迁办法五大变化

  南京市新拆迁办法领导小组的有关人士昨天向晨报记者仔细解读了新拆迁办法与此前实行的203号文的不同之处。有关人士称,总的说来,203号文总计五章55条,新的条例则增加到七章68条。新条例在市场化方面、拆迁补偿方面、最低补偿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1.拆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新:第十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之协商。

  旧:第十一条从事拆迁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拆迁专业知识考核。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考核。

  解读:新增加的“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之协商”内容也就直接让一些不规范拆迁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2.水不能断电不能停

  新: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应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旧: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解读:“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应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这些都是新办法中首次增加的内容。解决拆迁中遇到的难题的同时拆迁因此更多了一些人情。

  3.5年内房屋拆迁增加补偿

  新:第二十八条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增加货币补偿金额:(一)在1年以内的,增加20%;(二)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增加18%;(三)超过2年、在3年以内的,增加17%;(四)超过3年、在4年以内的,增加16%;(五)超过4年、不满5年的,增加15%。

  解读:新房子、次新房被拆,说起来总是心绪难平;有了新办法,遇到此类问题自然可以成为受益者。因为标准的过于具体也让这一条备受争议。

  4.补偿款不到位不能拆

  新: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旧: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80%的资金证明,其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应当不少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的60%。

  解读:从80%的资金证明,到100%的拆迁补偿资金总额表明,先拆了再说肯定不能玩了,在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就是不能拆。

  5.拿掉了市政项目条款

  旧:第二十二条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投资或批准的道路(含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绿地(含广场)项目。

  解读:旧办法中的这一条被整条取消,此前市政拆迁和非市政拆迁总存在差异,因为市政拆迁总能够有一些特殊化的待遇,此次干脆不提市政拆迁、非市政拆迁,让两者真正一视同仁。(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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