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 下级人民法院就个案书面或口头向上级法院请示,这一做法在受到学界普遍质疑的同时,于司法实践中却被广泛采用。一些疑难案件或虽非疑难但在本院有不同意见的案件,经过请示上级或更上一级人民法院后,往往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无法结案。公文的层层批复不单耗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成为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因此,将“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纳入纠防超期羁押的具体制度设计,尤其有着现实的意义。 但显然,取消内部请示的意义并非仅在于纠防超期羁押,而更在于这一制度的取消,将有助于法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贯彻四级两审制的实行,并还原合议庭责权的统一。 个案的内部请示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作为被告人寻求司法救济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上诉权既是对一审裁判的监督,也是产生第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内部请示使上级法院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一审案件的审理,不可避免地使名义上的一审演变为事实上的二审,在此境况下,被告人的上诉权即便触发二审程序,也只能带来名义上的二审,而实质与一审无二。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原则将形同虚设。 内部请示也直接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因现行《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而被赋予了具体的内容,其主要体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的裁定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案件请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了一审案件的审理,破坏了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增强了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上级法院的依赖性,使上下级法院间带上了浓厚的行政依附色彩,导致了上下级法院之间这种监督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内部请示之所以被一些法院乐于采用,其原因固有部分法官素质不高,不足以应付日益复杂的纠纷的解决,但更重要的原因仍在于法官权责的不统一。人权意识的勃兴,司法文明的被广泛认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司法领域内的种种进步都在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等具体的制度设计又使得法官的责任被前所未有的强化。一方面,独立行使审判权常常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责任机制的完善使法官切身感受到了责任的难以承受,这在客观上使得内部请示往往被作为转移矛盾、逃避责任的工具。 取消内部请示需要还原合议庭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这也是近期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便明确:要还权于合议庭,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逐步取消院长、庭长未经审判程序个人决定案件的做法。这与取消内部请示殊途同归。 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内部请示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法无据,且与立法精神相去甚远。如今,借纠防超期羁押的东风,取消内部请示由学界精英的案头经由最高司法机关的一纸通知而出现在全国各地法官们的案头,也算是迈出了步履艰难的第一步,我们期待取消内部请示的步伐能够更坚定地走下去。 (作者 王琳)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