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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客,不抓妓女”的逻辑悖论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3日18:1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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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州举行的全国首届性文化节上,性学专家就艾滋、性教育等问题发表看法,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认为目前很多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女性都是被动传染上的,对此男性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此,他说出“扫黄要彻底,应抓嫖客,不抓妓女!”这一“惊世之语”。(据12月1日《南方都市报》)

  这种“应抓嫖客,不抓妓女”之论一经发表,立刻迎来一片喝彩之声。12月2日东北网发表时评文章,认为专家观点“不但提出了降低艾滋病传染人数的重要措施,而且提出了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改进意见”。对此,笔者委实不能苟同。

  其实,不论是嫖客还是妓女,在“性交易”行为中,他们作为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从市场行为实践来看,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构成了某种经济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的本身是根本无法作为各自的“道德身份”和“罪恶评判”的依据的。因此,不论嫖客还是妓女,他们作为性交易的行为主体,应该在社会舆论中得到平衡。

  朱嘉铭先生的“应抓嫖客,不抓妓女”之论,从嫖客和妓女经济地位本身出发,认为在二者在处罚时,“嫖客有钱交得起可以不进拘留所,而妓女交不起钱只好进拘留所。”由此,他认为这里有性别不平等倾向。实际上,嫖客和妓女作为“性交易”买卖主体,他们各自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地位并不能界定“性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我们不能说富豪嫖娼就应该比民工嫖娼承载的道德罪恶大,同样,也不能认为打工妹卖淫就比富婆卖淫承载的道德罪恶轻。以经济地位来作为道德评判的依据,本身就是一种错误悖论,更何况像朱嘉铭这样以之作为“应抓嫖客,不抓妓女”的法律惩罚的依据呢?

  朱嘉铭先生认为“一个商品有买方才有卖方”,嫖客是买方,妓女是卖方,所以“应抓嫖客,不抓妓女”。这种异味的逻辑推论委实可笑。我们知道,“制毒者”是毒品的交易的卖方,“吸毒者”是毒品交易的买方,根据朱先生上述理论,我们岂不是要仅打击“吸毒者”,而对那些“制毒者”听之任之?可见,一种经济交易行为本身承载和“道德和法律”价值(可以是负面),完全是买卖主体双方构成交易经济行为之后产生的。而这两个行为主体本身是无法以比例或轻重来承担这种价值评判的依据。

  朱先生还认为,近年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男女比例不断改变,16年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男女比例为9:1,而今年已上升为3:1。为此,他认为对那些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来说,男性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这个错误悖论实在可笑。人所共知,卖淫嫖娼行为不同于婚姻中男女“一对一”之间的性行为。一名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妓女足以感染许多前来嫖娼的男性,然而产生交互感染。女性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比例增加,根本上是取决于女性的不洁性行为,这显然与数字无法构成任何对等关系。

  卖淫嫖娼实际上是男女双方的一种“兽性”行为,是嫖客和妓女共同制造了“罪恶之源”。我并非是出于中庸之道,简单认为应该将此二者“统统灭掉了事”。我想,真正要扫除这种丑陋的现象,还是要着眼于社会先进文化的建设。如今出现的诸如“处女崇拜”和“女大学生情结”此类的现象,则是一种低俗文化的表现。而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卖淫行为”,与一些女性正徘徊在生存边缘上的生活境遇也不无关系,为此,只有不断提高社会的精神和物质文明,才是扫黄的治本之策。

  (作者 单士兵)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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