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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昨审特大传销案 两犯罪团伙头目被判刑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0日03:05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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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在全国上下严厉打击传销的形势下,成都爱波特日化有限公司转为以变相传销的方式继续从事地下非法经营,总共诈骗3000多万元。昨日,该犯罪团伙中的两头目在官渡区人民法院受审,并被当庭以非法经营罪判决了相应的刑罚。

  特大传销案浮出水面

  2000年6月6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中美合资企业成都爱波特日化有限公司在云南各地州以变相传销方式,大肆诈骗钱财。群众强烈呼吁,要求追回被骗资金,严惩不法分子。

  因为案情重大,经侦总队领导经过研究后,立即指定由楚雄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的情况令人极其震惊:爱波特公司已在省内开辟了4大非法传销市场,包括昆明、楚雄、版纳及蒙自。被骗和涉及到的群众达7000余人,骗走资金3000余万元。

  当月15日,公安厅经侦总队便向相关地州公安机关发来了《关于调查爱波特公司集资诈骗活动的通知》。

  传销团伙主犯被判刑

  在公安部门的大力侦查下,一个年近半百的名叫曹开明的男子从庞大的传销网络中浮出了水面。

  此人原系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保卫人员。1999年8月,曹通过朋友云南市场总负责人李建文(另案处理)的介绍,参与到了“爱波特”化妆品的非法传销活动中来。为获取更多利润,他一方面积极出资购买“爱波特”产品,还向亲朋好友大肆鼓吹和推销。很快,他便在整个传销网络中成为了举足轻重的头面人物,并于2001年1月,自行成立了“成都爱波特日化公司昆明地区配送中心”。同年5月,又下设了一、二、三若干加盟店,规定各级加盟店逐级报单,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余则全部上交。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爱波特非法传销产品在云南,尤其是昆明地区得到了迅猛发展。

  经西山区法院审理,确认在曹开明案中受害群众为162人,金额达70.12万元。虽然数额巨大,但由于曹具有立功和悔罪表现,2002年7月,他被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相互介绍坠入“黑网”

  昨日站在官渡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的杨明德、冯星明就是曹开明手下的两头目。他们是怎么加入这一传销网络的呢?

  归案后,杨明德供述,大约1999年10月,同事冯星明来找他,说有一种产品,约他加盟经营,他心存疑虑,表示要考虑。一周后,冯又来找他时,他便动心了。

  冯星明则供述,他就是曹开明本人介绍加入的。“1996年,我到某单位买关于传销方面的书,认识了曹开明,相互交换了电话。到1999年9月的一天,他打电话叫我过去介绍一种新的产品,说可以赚到大钱。我看了觉得是传销,不能做。曹便说,这是‘特许经营’,只是用这种形式帮厂家做做广告,就能得到回报。于是,我就约上杨明德一起到昆明找曹开明了解……”

  两头目法庭受审

  经过昨日的审理,官渡区法院查明:1999年10月,杨明德经冯星明介绍加入由曹开明组织的“爱波特”非法传销活动。具体方法为出资400元购买一套“爱波特”产品,即成为该传销网络中的业务员。在以后的3个月中,每月分别可领到30元、360元、200元的工资。于是,杨明德于当年11月出资购买了50套爱波特,并开设了加盟专营店。之后,杨又介绍人加入购买,每售出一套,他就提取50元劳务费。至2000年5月的半年期间,杨明德处爱波特销售量报单数为275套,合计金额11万元。为此,杨从上级曹开明处得到了15173元的管理费,另外,通过销售业绩,他还获得了劳务费13750元。与此同时,冯星明也积极参与了爱波特非法传销业务,成为杨明德的下属专卖店,他的销售报单量则为216套,合计金额8.64万元,他得到的管理费和劳务费总共则有14766.7元。

  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经过休庭合议,审判长当庭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认定和评判,认为:杨明德、冯星明2人在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采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参与进行爱波特产品的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许多群众受害,资金未能返还的严重后果。

  鉴于两被告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并有较好悔罪表现。据此,官渡区法院当庭一审宣判:第一被告杨明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第二被告冯星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本报记者 温星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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