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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的责任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1日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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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曹 林

  之所以用这个标题,是因为看过一篇名为《流浪的自由》的文章,那时正值收容遣送制度成为众矢之的之际,作者在文中诗意地铺陈:我是流浪汉,但我也是人,所以也有人的尊严;我是乞丐,但我也应该有自由,因为我也是合法的公民。我想到哪里流浪,就到哪里流浪,不管天南与地北;我爱到哪里乞讨,就到哪里乞讨,无论城市与乡村。

  自由是个容易让人眩晕的词儿,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嫁接上自由,就有了道义上的合法性和被追捧的禀赋。但自由实质上又是相当脆弱的,一旦遭遇到现实、细节和问题的追问,自由又会变成他人的地狱。所以针对流浪问题,笔者要谈比自由更可靠的价值,就是流浪者的责任。

  前天下午深圳城管再次开展了一次救助流浪人员的专项行动,将9名在红荔路上发现的流浪人员送往救助站救助,但在市救助站门前,9名流浪人员竟全部拒绝进救助站接受救助,按现行的有关救助规定,城管人员最终只好眼睁睁看着9名流浪人员又全部重新回到街头。深圳市城管办某官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此很无奈。

  为什么拒绝接受救助呢?无疑,乞讨已非无家可归、身无分文的流浪者求生的无奈选择,相当一部分的流浪人员已经把乞讨当作谋生的手段:不仅可以糊口,还有很大的节余可以存到银行,寄回老家,留着娶媳妇。

  在这个现实面前,城管办的无奈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对他们进行强制收容,但他们无序的存在又确实对城市的秩序带来了不少麻烦,又是环境隐患,又是交通隐患,又是治安隐患,流浪群体已成为一个城市相当大的犯罪源。目前深圳有2000多名乞讨、卖花等流浪人员,可以预期的是,在“流浪利润”引力下,这个数字肯定会越来越大。而且如今有一种非常危险的倾向,因为城管的无奈,这养成了乞讨者“依弱卖弱”的群体劣根性,就像“艾滋小偷”一样,觉得自己有破坏秩序而可以不受惩罚的豁免权,这种“自由”已经对城市里更多人的自由构成威胁。

  这时候责任就显得相当重要,也就是乞讨作为一门职业乞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流浪乞讨者的素质一般都不高,让他们自觉地负责任只会是对牛弹琴。怎么办呢?必须把他们纳入法律体系的治理之内,在社会道义上可以把他们当作施以救助的特殊群体,而在法律上,必须视他们为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人,跟日常中每个社会人一样,犯了禁,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以法律的约束强制性地培养他们的责任感。

  这方面北京市的做法就很好。最近该市出台法规禁止在地铁等轨道交通的车站内或列车上乞讨、卖艺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把乞讨者当作正常人纳入到法律的治理框架之内了。

  针对北京的做法,有人认为“车站禁止乞讨剥夺了乞讨者的权利、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尤其对于乞讨者这种弱势群体而言”——这种议论是相当幼稚的,也代表了当下时评界流行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泛自由论调。其实,脱离了责任纸上谈兵的“博爱”是廉价的,法律对每个人平等的对待才是最务实最可靠的“博爱”。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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